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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1-16 15:17:37.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地方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3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普遍登记。全市范围有固定门点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证,实行计算机管理。对新成立的小区附近等容易造成交叉管理的地段,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搞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二、加强部门信息传递。市局每半年与国税、工商部门传递一次办证户资料,各分局也要加强与各区国税、工商部门的资料相互传递,通过资料查找漏管户各分局要适时组织检查,及时处理漏征漏管户。

  三、建立分类管理电子台帐。分路段、分月营业额3000元以下、3000元—5000元以下,建立计算机管理台帐,台帐格式见附件。

  对3000元—5000元以下的户要加强监督,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充分发挥区、街道、社区协税组织作用。

  四、强化发票管理。对起征点以下户领购发票原则上只供应核定营业额的60%,超过部分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全月领购、开具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全额征税,调整核定额。对有发票代开、转借、倒卖行为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接受处理的,依法收回或停供其发票。

  五、税款核定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皖地税征字[1997]363号)的规定执行。业户申报统一使用市局印制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表》;所有个体王商户典型调查5%的调查面应当包括起征点以上和以下户;  民主评议必须要有纳税人代表参加,评议记录要规范,有参加人签名,有拟订的定额;核定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布时间结束后,要有留存资料。对所有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的情况,都要进行核实,对核定明显偏低的,将按岗位责任制考核扣发责任人计酬。

  六、对个体工商户自有房产要依法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市局另行制定办法。

  七、各单位应将此文中的工作要求,与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14号)相结合,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核定如实,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附件: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分类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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