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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2005]126号

颁布时间:2005-08-29 13:12:30.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有效清缴税金,现将《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有效清缴欠缴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地方税收的征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以下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包括欠缴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

  第二章 欠税管理

  第五条 主管税务分局(局)所对欠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实施欠税登记,建立欠税分户档案。欠税分户档案全面反映三个方面内容:欠税人的基本信息、财产情况和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相关措施的报告情况。

  第六条 主管税务分局(局)应建立《欠税统计台账》,并由此产生欠税清册,全面掌握欠税发生数,每月向计财科报送清册。

  第七条 加强欠税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

  第八条 凡纳税人未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应要求欠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 申报期结束后次月,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纳税人进行催缴,到期仍未交纳的,下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告知内容应包括未缴税种、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应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税人账户开立情况,并与欠税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对。

  (二)根据上期资产负债表和欠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调查不动产和大额资产(指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变动情况;了解处分财产的对象是否关联企业;检查交易的价格。对有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情形的可以发函确认受让人对转让人有欠税情形是否知情;

  (三)了解企业合并、分立情况,调查欠税人是否按规定报告,欠税人报告其合并、分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清缴欠税,未结清的税款依照《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发现欠税人自己拥有的财产设定担保的,通过欠税人所签订的合同了解有关担保设定的日期。

  (五)调查欠税人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投资收益的有关期限,对逾期超过半年不予行使或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审批。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纳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第十二条 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缴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缴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的,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纳税人发生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控制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欠税人缴纳欠税和滞纳金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欠税人缴纳欠税和滞纳金后及时恢复发票的正常供应。

  第三章 欠税公告

  第十六条 市、县区两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和马鞍山市地税局《欠税公告具体实施办法》依法对欠税人实施欠税公告。

  第十七条 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八条 欠税公告应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欠税人按期结清税款的不予以公告;

  (二)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交补缴计划的可暂缓公告;

  (三)缴纳部分税款,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的,公告其未提供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部分的欠税;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公告欠税人的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情况。

  第十九条 欠税公告可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税务机关在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宣传栏、税务公报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按期发布。

  第四章 欠税追缴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初分户、分税种与欠税人订立详细的欠税清缴计划,确定比例,列明清缴日期、金额。

  第二十一条 欠税人在欠税公告发布一个月仍未结清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 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经区县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由征管部门、检查部门负责对欠税人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二十四条 欠税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负责清算的机构提出清偿欠税请求,依法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以前制定的欠缴税金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如法律、法规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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