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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征[1998]130号

颁布时间:1998-05-29 14:12:1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近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促进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全面开展。但是,各地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市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分散,形成多头管理登记的局面;有的市准备另设机构负责税务登记集中统一办理业务;有的市擅自挪用、占用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还有的市准备自行换发、印制税务登记证件。所有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带来不应有影响,鉴于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权限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源泉。因此,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必须集中,由市局征管科(处)负责全地区税务登记(除涉外税务登记)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关于税务登记集中统一办理的场所实行税务登记集中统一办理的市、县地税局,严禁借改革税务登记管理方式之机,另外设置税务登记管理机构。各市、县地税局征管税(处)要因地制宜设置1个若干处税务登记窗口(或登记处)受理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

  三、关于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各地要严格按照辽价费字[1997]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各地在按规定上解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的同时,不得擅自挪用、占用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印制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和印制由省局统一管理,各不得擅自换发和印制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合的都必须立即纠正,并将本市的执行情况于7月底前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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