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在我省邮政部门使用《辽宁省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7-05 14:05:4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邮电管理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社会化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强化邮政业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使用《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特快专递定额发票》为省内邮政速递部门从事受理代购票服务、邮购品上门服务、邮电礼仪服务等项业务时使用的专用发票。

  二、《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指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制,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发票成品由印制厂派专车、专人送达各地方税务局

  三、邮政部门提供上述服务所使用的原票据同时作废。各市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邮政部门做好新、旧票的衔接工作。

  四、《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省邮政局应于每季最后一个月的5号之前,将下一季度各邮政局《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计划用量数汇总后报省地方税务局。

  五、凡申请领购《特快专递定额发票》的各市邮政部门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购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的发售、管理、检查。

  六、《特快专递定额发票》在各市邮政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省邮政局制定,另文明确。

  附:票样(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