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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遭受损失 赈灾支出及河道工程维护费纳税调整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05 09:56:14.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今年,我省遭到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给工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将洪涝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省委、省政府及时组织了全省人民积极进行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鉴于我省部分企业水灾损失、赈灾支出、修复资产支出较大,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对企业有关纳税扣除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遭受水灾资产损失、赈灾支出及修复资产支出问题

  1995年企业遭受水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修复资产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作为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目。对1995年发生的遭灾资产损失,资产净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属及以下企业经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税前扣除;省属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税前扣除。资产净损失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批税前扣除。

  1995年企业依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体、社团组织团体募捐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1995〉35号)要求捐赠的赈灾支出,计算1995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批后,允许扣除。

  二、企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费问题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由省政府55号令颁布实施。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注:第一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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