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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马 骡 驴不应征收产品税的批复

颁布时间:1986-07-29 14:51:4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朝阳市税务局:

  你局朝税政四字[1986]263号《关于修定个体屠宰商征税定额的通知》抄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马、骡、驴不是产品税列举征税的品目。因此,你局规定对这三种牲畜征收产品税应予纠正,对屠宰马、骡、驴的单位和个人,仍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屠宰税,不征收产品税。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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