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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马地税[2006]15号

颁布时间:2006-02-10 15:45:15.000 发文单位: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地税[2005]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市局设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其他党组成员任副主任;各税政科室、基金科、征管科、法规科、办公室、计财科和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局法规科。

  (二)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工作职责:召开减免税审批工作会议,审核并作出减免税决定。

  (三)  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承办减免税审批会议决定事项;对减免税承办和后续跟踪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二、报批程序和时间规定

  (一)市区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每季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电子文档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只受理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并应及时派两名(含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人员应查清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调查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召开办公会议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和调查意见进行研究后,确定审批或上报市局。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三)市局机关科室负责对所主管税种减免的审核工作。确有必要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复核。调查复核须提出复核意见。

  (四)属于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在分级审核基础上由市局分管局长签发批准或向有权审批部门上报;属于政策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按减免税权限由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研究审批或向有权审批部门上报。

  (五)对于属于政策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第二个月份结束前完成上报王作。

  (六)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召开一次减免税审批会议,作出减免税决定。

  三、减免税文书制作及下发

  (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并制作《减免税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纳税人。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及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补正减免税审批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制作《减免税审批受理通知书》送纳税人。

  (二)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后,市局主管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以《准予减免税决定书》形式下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局减免税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市局减免税决定送达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对于不同意减免的,市局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减免的理由、数额以《不予减免税决定书》形式下发主管地税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送达纳税人并将税款征收入库。(各类文书式样附后)

  四、后续跟踪管理及考核

  (一)市局各相关科室应按规定制作减免税报批和备案汇总台帐,按省局要求及时上报并在每年5月2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

  (二)对政策性减免税及政策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回访,并写出详细的回访报告报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对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及政策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纳税人的复查,由稽查局具体实施;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情况,结合每半年开展一次的执法检查,对基层分局及主管科室的减免税审批案卷及审批时间、权限、程序实施专项检查并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减免税审批制度改革是国家税务总局采取的切实简化涉税行政审批,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局贯彻、落实省局提出的“规范管理年”各项目标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务必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局、市局《贯彻意见》对减免税审批时间、权限、程序及相关文书都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应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新办法;减免税审批业务流程图(已另发至各单位)也应在办税大厅公告宣传;实际操作中也应严格按制度规定的时间、权限、程序办理。市局对回访、复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将严格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三)当涂县局减免税审批事宜应按审批权限依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减免税文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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