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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批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

颁布时间:2006-07-07 20:41:1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编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条款或内容  名称  文号  转发方式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  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4]2  原文转发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43号  第二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账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2000]40  补充转发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466号  第一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地税征[2000]25号  原文转发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060号  第一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22号  补充转发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2号  第一条、第三条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4]61号  补充转发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049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9]52号  原文转发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015号  第二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31号  原文转发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号  第五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38号  原文转发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065号  第八条(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九条(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第十四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9]68号  补充转发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9]136号  第七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财企一[1999]43号  补充转发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6]602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6]36号  原文转发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057号  第六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四条”  津地税所[2001]27号  补充转发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第二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二[1999]49号  补充转发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3号  第一条  《关于市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1]1号  补充转发 
15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083号  第七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系统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89]7号  补充转发 
16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07号  第三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税三[1989]8号  原文转发 
17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39号  第二条  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三[1990]3号  补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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