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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07-22 16:37:07.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纳税人,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仍未办理者将转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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