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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04号

颁布时间:2006-07-25 18:52:53.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适应税务教育培训发展需要,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兼职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务教育培训发展需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税收业务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热爱税务教育事业的兼职教师队伍,实现优秀教师资源共享,现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师资主要分七类:税收政策类、征收管理类、财务会计类、信息技术类、法律法规类、干部管理类、行政综合类。

  第三条  各单位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认真推荐品学兼优的干部加入系统兼职教师队伍,并积极支持他们参与有关授课活动。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兼职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税收事业和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愿为税收教育事业贡献自己力量。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具有较强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

  (四)善于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研究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解决问题的方法应用到教学实践中。

  (五)具有较好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积极摸索和掌握成人教学规律、教学方法,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组织管理水平。

  (六)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税收工作5年以上。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兼职教师选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兼职教师,由本人据实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定。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者,由所在单位向设区市国税局主管部门推荐,经设区市国税局审定后报省局教育处。

  (三)组织考证。由省局组织专家通过试讲或跟班听课的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估。

  (四)省局聘任。将通过考核、评估的兼职教师报省局党组审定后,颁发聘书,聘任为省局兼职教师,纳入系统兼职师资库。

  第四章 兼职教师职责第六条  兼职教师职责:

  (一)遵守系统兼职教师各项管理规定,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系统教学与研讨任务,接受有关教学评估和检查。

  (二)认真备课施教,注重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掌握和运用现代培训理论,探索现代培训新方法、新途径,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三)发挥专业优势,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编写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培训讲义,积极制作有关讲授课程的课件,将调研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四)按时参加系统兼职教师培训、集体备课和业务研讨等活动,积极为全系统和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献计献策。

  (五)参与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协助本单位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第五章  兼职教师待遇

  第七条  兼职教师待遇:

  (一)兼职教师应邀外出讲课由本人所在单位按出差对待。邀请单位按省局有关标准(另行制定)支付讲课费。

  (二)为不断提高兼职教师综合素质,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兼职教师进行专业理论和教学能力方面培训,兼职教师享有优先进修、培训权利。

  第六章 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省局教育处建立兼职教师电子信息档案,记载兼职教师特色课程、教师简介等情况,并在内网上公布,实行教学资源共享,供各级国税机关和培训机构选聘授课。

  第九条 省局将对聘任兼职教师按专业学科组成若干个教研小组,开展教研活动,以提高兼职教师授课水平。鼓励兼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走出系统从事教学活动,锻炼教学水平,积累教学经验第十条 省局教育处负责兼职教师管理。兼职教师选聘工作通常每3年进行一次。经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自行解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其他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局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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