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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228号

颁布时间:2006-07-10 18:59:05.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全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决定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契机,从2006年7月份起在全省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理核查工作,并同时开展普通发票清查打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清查工作的目的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全省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面摸清全省国税系统税源底数,最大限度堵塞漏征漏管,加强户籍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减少税收流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税源管理体系打下扎实基础,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专项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漏征漏管户的专项清查包括:

  1.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

  3.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4.各类企业分支机构。

  5.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负责征管而未纳入征管的企业(单位)。

  6.企业改组、改制中新建、合并、分设、破产、解散的单位;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商场中的出租柜台。

  7.实际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情况不相符的单位和个人。

  8.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双定”户。

  9.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主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10.其它存在漏征漏管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在专项清查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新开业户、变更户、注销户、失踪户的登记比对、清理、核查;名为个体实为企业的经营户;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达到建账标准应列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业户而仍实行“双定”征收的。

  (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包括:

  1.清查假普通发票“卖方市场”。通过明察暗访,对在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严厉打击。多方获取提供假票渠道的信息,通过假发票的小广告、短信等提供的信息顺藤摸瓜,追踪假票票源,并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的支持,彻底铲除假普通发票“卖方市场”。

  2.清查假普通发票“买方市场”。在清查漏征漏管户时,重点是获取其非法取得的普通发票来源渠道,同时要对其非法取得的发票进行收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清查纳税人真票假开情况。一是检查发票开具的货物品名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看是否有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情况。二是检查比对各联次之间数额,看是否有大头小尾等未按规定开具情况。三是检查整本发票号码是否连续,看是否有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情况。

  三、专项清查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工作,从7月20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7月20日-31日)。各级国税机关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及时部署,做到专项清查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同时结合换证工作,印发有关宣传资料,积极向纳税人宣传专项清查工作的目的和必要性,通过各种途径公告督促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缴纳税款,以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集中清查阶段(8月1日-9月15日)。各市、县(区)国税局积极做好与同级工商、地税、民政、编办等部门登记信息的比对,进行逐户查询,核查出具体登记差异户名单,按行政区域形成管户登记差异清册。清册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设立时间、经济类型、主管单位、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等内容。通过比对核查出的具体登记差异户列入漏征漏管专项清查对象名单。

  集中清查采取按街道、市场、乡(镇)村划分范围,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逐街逐村、逐门逐户“拉网式”清查方式进行,特别是对比对出的具体登记差异户要逐户进行实地核查、规范,找明登记差异原因。通过集中清查,力争整个清查工作不留“死角”,同时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做到边办证、边征税,边纳入规范管理。

  (三)重点抽查阶段(9月16日-30日)。为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取得成效,省局将抽调各设区市国税局精干力量成立检查组,对各设区市所在城区和1-2个县(市)局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另外布置)。对省局重点抽查出的问题将予以通报。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8日-20日)。各地在专项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查找出日常管理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漏征漏管的原因,提出整改工作意见和建议,建立、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不断完善征管办法。各设区市国税局于10月15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连同相关统计表一并上报省局(征管处)。总结材料中要有对重点问题的评估和分析,要有典型案例,有数字,有分析,有说明,有建议。

  四、专项清查的政策把握

  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工作,既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操作,又要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各级国税机关要正确把握好政策界限。

  (一)对在专项清查期间,纳税人主动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从轻处罚。

  凡经专项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可简化登记手续,纳税人可只填报《税务登记表》,纳入正常税收征收管理之中,暂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对实际经营情况已发生变化,以及关、停、并、转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注销。

  (三)对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向社会公告。

  (四)对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凡由商场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凡只向商场上交管理费,经营成果独立核算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对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比照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对达到建账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按规定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不得简单实行“双定”征收;对“双定”额明显偏低的定期定额征收业户,应按《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及时调整定额。

  (六)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主动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七)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非法出售发票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不构成犯罪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和普通发票清查打假,是一项涉及征纳双方权益、工作难度大且易产生征纳矛盾的工作,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专项清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征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税政、法规、票证、稽查等部门参加,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实地清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

  (二)加强协调。一是要积极向当地党政汇报,以取得当地党政对工作的支持。二是要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登记信息的比对,确保管户核对全面、完整。市、县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本地区管户核对的协调工作,处理好与地税、工商因基层机构管辖范围不同而造成的管户多次核对和漏核对问题。三是要加强与技术监督、民政、编办、统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对各类有应税收入的社团组织、行政事业等单位的清查。四是加强市、县(区)国税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对清查出的不属于本单位列管户要及时报上级国税机关处理。五是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对各种恶意偷逃抗骗税行为,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权予以打击。

  (三)注重方法。本次专项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既要保证工作质量,又不得出现侵害纳税人权益的事件。要把专项清查与税法宣传、教育疏导、建账建制等方面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慎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增强防范意识,防止出现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等而引起的不必要的上访事件。

  (四)确保实效。通过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工作的开展,主管国税机关要全面摸清和掌握辖区内纳税户基本情况,将应纳入管理的纳税户全面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克服少数人员在税收管理上的麻痹、漂浮、随意、粗放等思想,从根本上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五)信息反馈。各设区市国税局要加强专项清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向省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附件:1.全省漏征漏管户专项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2.全省普通发票清查打假情况统计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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