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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131号

颁布时间:2006-09-21 15:08:2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6]7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招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银行代理项目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中标。我省目前只有中国农业银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税发〔2005〕181号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到当地农业银行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户业务。

  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4]7号)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区级)地方税务局将《开户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复印件)报省地税局后,由省地税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我省地税各级稽查局没有会计核算职能,所以不开设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稽查工作中发生的代保管款项由发生该款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所在的地税机关保管和核算。

  四、各地开立和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保管资金代理银行项目合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基本结算费用执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具体的银行结算手续费标准见附件; 对公账户管理费、网上银行工本费、网上银行年服务费实行免费。

  五、各地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存储和结算资金,不得通过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收纳、缴库其他款项。

  六、设区市地税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应对所属地税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加强日常查询和监控,并定期对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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