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7-19 13:36:23.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完善国地税部门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验、换证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违章处理等各项税务登记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主税种管辖的权限,确定登记事项的具体受理承办机关,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国税机关受理并承办,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受理并承办。

  国税、地税两家税务机关对所承办的事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规程是:

  (一)设立登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交附报资料齐全的,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赋予纳税人识别号,打印、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受理税务登记机关在商定的期限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一份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及时将纳税户纳入管理。

  (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三)验、换证登记:纳税人需要办理验、换证登记的,应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验、换证登记,经审核后由发证税务机关办理验、换证登记手续,并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

  (四)停复业登记: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停复业申请,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五)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六)报验登记:外来纳税人应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其临时经营活动应纳税税种由两家税务机关管辖的,由受理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七)违章处理: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应按照“谁受理,谁收费”的原则,严格依据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向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五、各级税务机关可在行政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设立联合办证窗口,受理联合办证事项。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国地税联合办证中心,集中受理联合办证事项。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宣传,密切配合,确保联合办证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共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办法,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整合征管信息资源,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切实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O O六年七月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