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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7]18号

颁布时间:2007-01-23 14:11:52.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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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适用范围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或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应统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或《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对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或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二、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种类及代码

  (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手工四联式发票,共2种发票: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其发票代码:252000793400;《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其发票代码:252000793401.发票样式见附件。

  (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为手工三联式发票,共2种发票:即《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其发票代码:252000723300;《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其发票代码:252000723301.发票样式见附件。

  在使用手工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三、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印制管理

  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由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样式、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各地应切实做好对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领用计划管理,保证发票的供应和使用。

  四、各地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启用后,原《贵州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贵州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百万元版》和《贵州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十万元版)》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对代开的新版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切实加强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自开票单位的用票行为。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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