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187号
颁布时间:2007-09-18 09:23: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健全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等长效机制建设配套制度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
为切实抓好政风行风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风行风建设水平,健全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国税事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政风行风建设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推进全省国税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水平。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必须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和政风行风建设,为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纪律保障。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必须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和行业管理,落实“以岗两责”,坚持把政风行风建设与税收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坚持“思想教育是基础,日常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是重点,严格监督是关键,群众满意是标准”的基本经验,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在“深化、细化、强化”上下功夫。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标,重在治本、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思路和贯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坚持“跨前一步,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治表和治本的统一,阶段性和长期性的统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把政风行风建设的任务和阶段性目标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责任机制与教育机制、制度保证机制、预防机制、监督制约机制等都是政风行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坚持责任机制与其他机制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并确定各级国税局监察室或有关部门为负责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协调监督部门。
第十条 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将政风行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同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班组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相结合,推动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和国税文化整体提高。
第十二条 实行规范服务,落实公开承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完善为纳税人办实事的举措。定期组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国税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三条 坚决把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政风行风问题的投诉,做到认真、及时解决和处理。
第十四条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政务公开内容,深化政务公开内涵,明确政务公开程序,履行行政事项告知制度,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的透明度和各部门办事效率,树立国税部门文明、廉洁、勤政、高效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发挥国税特约监察员的作用,及时听取特约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拓展监督渠道,完善监督体系,定期征求管理、执法、服务对象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施政风行风建设责任状签订制度,加大明查暗访的力度,不定期开展日常督查和自查自纠,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部门和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坚持每年对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针对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难点、重点,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使政风行风建设更具针对性。加强对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研讨,不断完善长效机制,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政风行风责任追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纠错并重原则。
第十九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的行为: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不全,领导不力;
2.对干部职工中发生政风行风问题处理不力;
3.本单位或部门发生重大政风行风问题;
4.不正之风在本单位或部门蔓延的;
5.其他损害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国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政风行风建设责任。
1.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2.在管理、执法中不作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对纳税人投诉不按规定日期处理的;
3.乱收费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财物,吃拿卡要报的;
5.不按业务规程规范服务、文明办税的;
6.工作时态度粗暴,与纳税人发生争吵,引发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致使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8.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9.其他损害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十条 政风行风建设责任追究方式。
对单位、部门的责任追究方式:
1.行业或部门的内部通报;
2.考核不能进入先进行列;
3.取消当年政风行风建设奖励资格;
4.扣发目标管理奖金。
对国税人员的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诫免谈话;
3.扣发奖金;
4.通报批评;
5.调动工作岗位;
6.给予行政处分;
7.降职或免职;
8.辞退或解聘。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将政风行风建设目标考核列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考核与政风行风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特约监察员、广大纳税人和普通群众的意见。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细化内容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的政风行风建设责任机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成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水平,推进国税部门执政能力建设和国税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政风行风建设预防机制穿于国税工作全局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求真务实,不断推进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政风行风建设预防机制,要坚持与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内部管理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税收体制机制相适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夯实教育基础、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功能。坚持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要密切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解决突出问题。坚持以改革的办法解决导致不正之风现象产生的深层次问题。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总结、继承和借鉴系统内外纠风工作有效经验和做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
三、工作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党组要加强对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把预防机制的构建纳入国税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作出总体部署。一把手负总责,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按照责任分工具体抓,各级国税局政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定期向党组进行专题报告,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组要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人员,重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国税纪检监察干部在保障和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开展方面的能力,提高对国税人员执法、服务等环节有效监督的能力,提高协助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能力,提高通过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研究探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效措施。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职能。
(三)建立健全长效的教育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教育在政风行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体系,增强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开展以权力观教育为核心的理想信念教育,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进行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及从政道德教育,使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二是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宣传全省国税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国税系统的特点和国税人员思想实际,掌握思想脉搏,分层教育,分类指导。继续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在全系统提高对政风行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四)强化对预警信息的管理。一是畅通信息渠道。依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开展座谈走访、政风行风问卷调查、督查组明察暗访以及与地方纠风部门、信访部门交流情况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全面掌握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动态。二是加强对预警信息评估和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取的信息梳理归纳,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掌握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教育、制度、监督、惩治等机制的运行情况,从中发现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正确分析和判断不良风气的苗头和动向。三是注重预警信息评估结果的运用。科学预测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趋势,及时报告和反馈评估分析结果,通过党组会、政风行风领导小组会议等形式,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各种损害纳税人利益和国税形象的不正之风遏制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四、责任落实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健全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全体国税人员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抓好政风行风建设预防机制的责任分解和落实。
(一)领导责任。各单位党组对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政风行风建设要纳入到国税事业发展、国税干部队伍建设总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实施。一把手对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负全责,对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要亲自抓,经常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抓好分工和落实;党组成员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分别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部门和业务范围内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状况,总结经验,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部门责任。按照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要求,根据职能部门的业务分工分解部门责任。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实际,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一岗两责”。
(三)纪检监察部门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研究部署组织、督促政风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严肃查处不正之风行为。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分析,及时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出建议。要认真履行协调职责,加强与地方纠风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本单位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和解决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政风行风建设预防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于萌芽。对工作不负责、任务不落实的失职行为以及发生重大问题单位的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