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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02号

颁布时间:2007-08-28 14:04:22.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94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渝地税发〔2004〕6号)的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下简称《事项》)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及时在办税场所向社会公布《事项》全部内容。严格按照《事项》中规定的项目、标准、程序、材料进行审批或备案,不得越权、越级审批或擅自增设审批项目。

  二、《事项》中所列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各实施单位予以补充明确,并与《事项》同时在办税场所公布,公布后的事项中不得再有“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不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布,并将本单位规定的“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内容报市局备案。今后《事项》中的规定如若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所公布的内容。

  三、各单位应建立行政审批、备案台帐,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归档工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管理非许可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审批类

  (二十七项)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审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报送主管税务所;

  (2)主管税务所7日内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所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报区县地税局,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受理人员;

  (4)区县(自治县)地税局7日内实地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放《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资料退回主管税务所;

  (5)主管税务所收到上级下发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资料后分别于2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单》。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单位申请报告;(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8)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报送资料;

  (2)主管税务所分别做出受理(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不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

  (3)主管税务所对资料进行审查,也可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签署意见并上报,不符合条件制作《不予报批行政审批事项(延期缴纳)通知书》,退回;

  (4)各区县(自治县)局对资料进行复审,属实后上报市局;

  (5)市局收到资料后进行全面复核,也可实地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不同意退回。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因不可抗力延期申报的: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灾情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申请日全部账号的对账单据;

  (3)当月计提“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4)当月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14个工作日内,市局6个工作日内。

  三、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开业登记:

  (1)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2)受理岗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并在5日内制作税务登记证,不齐全要求纳税人补正。

  变更登记:

  (1)申请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岗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并在5日内制作税务登记证,不齐全要求纳税人补正。

  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所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并在《注销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3)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原税务登记证并制作《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停业登记:

  (1)申请人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提交有关资料并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2)主管税务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收回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普通发票领购薄》,封存申请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日内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注意见,退后纳税人,不齐全要求纳税人补正。

  复业登记:

  (1)申请人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主管税务所审核资料是否齐全,齐全将有关信息进行录入,并将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普通发票领购簿》以及封存的未使用完的发票退回,5日内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注意见。

  办理外出经营报验:

  (1)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附送有关资料;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前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税款,并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注意见;

  (3)纳税人在外县市的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签注有意见的《税收管理证明》返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开业登记:

  (1)营业税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及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时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8)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批文及复印件。

  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镇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开业登记时的正、副本;

  (3)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4)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注销税务登记: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吊销决定;

  (3)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停复业登记: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普通发票领购薄》和未使用完的发票。

  临时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项目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四、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书》及提供相关资料;

  (2)受理岗审阅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3)主管税务所审核情况是否属实,属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局,否则不予核准;

  (4)区县税务机关审核资料和有关情况,同意制作《核准延期申报通知书》,不同意退回。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书;

  (2)延期申报审批表;

  (3)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五、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审批表;

  (2)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3)区县(自治县)局审核同意后制作《核准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纳税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连同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或《取消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

  (2)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六、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所派员实地调查并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将调查表和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比对,属实的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签注调整意见,上报区县(自治县)地税局,不属实的签注不同意调整的意见退回申请人;

  (4)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核同意后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

  (5)主管税务所根据已审批的《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3)《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4)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

  (5)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七、福利企业的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3)残疾人同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年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

  (7)《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

  (8)《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9)《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10)《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11)残疾人联合会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12)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13)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14)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15)残疾职工上岗考勤记录;

  (16)《单位安置残疾人申请减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月度审核表》。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八、下岗再就业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的减免税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局的,由企业核算地的区县(自治县)地税局上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1)减免税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企业:(1)减免税申请;(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6)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从上、下半年中分别任选一个月工资表);(7)企业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完整复印件;(9)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九、教育劳务收入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市级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纳税人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各种附表及财务报告说明书);(3)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财政部门出具的财政专户证明材料;(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7)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十、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6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移民身份认定证明;(4)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5)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减免税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军队转业、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相关证件;(2)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一年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以后年度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备案审核。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主营业务销售明细表;(5)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十三、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四、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五、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相关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十七、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乡镇企业证书。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八、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4)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十九、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3)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地方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对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证明;(6)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与安置的职工新的劳动合同。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第八条,地方企业及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根据征管范围分别行使审批。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3)税务机关基期年度所得税汇算检查表;(4)购买国产设备的发票;(5)市经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区县(自治县)的,由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上年度及本年度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3)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计划提取管理费用明细表、增减说明材料、提取管理费各子公司的验资报告。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二、财产损失

  (一)审批依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2000万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地税局审批,2000万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度及本年度损益表、所得税申报表及各种损失认定对应的材料。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三、从事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二)审批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审批。

  2.应提供的材料:(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5)申报表;(6)符合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二十四、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市政府授权。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财务报表;(3)纳税申报表;(4)房产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由区县局报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财务报表;(3)纳税申报表;(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由区县局报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六、资源税减免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市政府授权。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2.申请应提供的材料:(1)纳税人申请;(2)财务报表;(3)纳税申报表;(4)有权部门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及请示(由区县局报送)。

  (三)审批时限: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

  二十七、城市房地产税困难减免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

  (二)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审批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局初审,由市局核定后送市政府审批。

  2.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年限、金额等;

  (2)纳税人基本情况;

  (3)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4)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企业(公司)章程。

  (三)审批时限: 区县(自治县)局20个工作日内,市局4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市政府审批时限。

  备案类

  (十三项)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政策执行有效期: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营业税:(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会计报表;(4)与高校相关合同;(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的后勤经济实体转制文件;(2)转制后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4)纳税申报表;(5)其它需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营业税:(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副本;(3)会计报表;(4)执业登记证;(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主管部门批准的执业证书复印件;(2)收入用途情况说明;(3)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4)纳税申报表;(5)其它需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三、支持文化产业的减免税审批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政策执行有效期: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区县(自治县)地税局。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1)转制批文; (2)转制前经费来源途径情况说明;(3)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证明文件; (4)纳税申报表;(5)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以区县(自治县)局对外公布为准。

  2.所得税:文化企业证书或市文改办出具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证明。

  四、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市科委及市以上有权机关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年检书面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本企业全部收入比重的调查审核材料(材料应有调查审核人的签字和报送税务机关的签章)、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五、亏损弥补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七、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八、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一)备案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上述交易说明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转制批文;2.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文件;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一、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房产、土地用途说明; 2.自用房产原值、土地面积的证明文件; 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人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文件;2.新建或新购置房产的证明文件; 3.纳税申报表;4.其它需提供备案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十三、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

  (一)备案依据

  1.《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4号)。

  (二)备案部门:主管税务机关。

  (三)备案程序、时限

  1.备案程序: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登记备案。

  2.备案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申请应提供备案的材料

  (1)纳税人申请;(2)福利企业证书;(3)“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名册);(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用工合同复印件;(5)残疾职工的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6)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有效证明;(7)纳税申报表;(8)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备案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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