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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7-08-21 14:08:46.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残疾人就业是一项事关社会稳定,公益性明显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宣传,加强协调,优化服务,保证新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涉及财政、税务、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协调机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各级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做好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残疾人个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残疾人个人了解税收政策内容,为贯彻落实好政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积极研究、协调各项工作,及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政策执行情况跟踪问效工作。

  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并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各部门,尤其是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实际,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要时刻关注政策实施后残疾人和有关单位的动态情况,及时化解矛盾。要全面比较、分析政策调整前后残疾人就业情况、减免税税额的变化等情况,注意分析变化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反馈意见和政策完善建议。

  三、加强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入单位的管理,确保优惠政策惠及到就业残疾人。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加强残疾人就业管理的各项制度,同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不能同时在多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中使用,要按月建立企业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名册、工资表、缴纳社会保险费表以及残疾人员上岗考勤表,真实、准确地反映残疾人员实际上岗、工资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残疾人员就业状况信息沟通,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管理残疾人员信息,及时掌握残疾人就业情况,加强对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管理,分户建立残疾人员就业台帐,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中残疾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状况。

  四、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1.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6]3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今后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自工资标准调整执行的当月起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当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2.2007年6月30日以前按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需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符合规定的要在此文下达后2个月内办结。

  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 2月31日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1.75万元。

  (二)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批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在职职工名册及在职职工工资表(应对残疾人员姓名和工资进行标注);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何或服务协议(副本)(原申报减免税时已报送,本次申报没有变化的不需报送);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5)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原申报减免税时已报送,本次申报没有变化的不需报送)。

  2.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分别出具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意见。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审批税务机关应当将所得税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级)。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将审批意见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中,不再另行审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选择享受除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另行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

  3.对纳税人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级国、地税部门加强信息的沟通,定期交换审批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4.主管税务机关提请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八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持证残疾人属于外省户籍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在lO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三)变更申报

  1.纳税人申报条件变更的,应按规定先向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办理办更手续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2,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员发生变动但残疾人总数及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变的,,不须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但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记录新安置的残疾人个人信息。

  五、对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另行制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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