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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国税函[2007]106号

颁布时间:2007-08-24 09:20:48.000 发文单位: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4年7月1日起,《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双奖”工作的通知》(枣国税发[2004]72)号)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枣国税发[2004]73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的涉税政策出台,《普通发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经市局研究,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上述两个文件中涉及普通发票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废止《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双奖”工作的通知》(枣国税发[2004]72)号)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普通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枣国税发[2004]73号)附件《普通发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对于举报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奖励,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举报普通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奖励办法(试行)》(鲁国税发[2004]7号)第五条要求,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2007]18号)规定的奖励范围及其他条件的,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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