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262号
颁布时间:2007-12-28 09:35:38.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南昌辖内各县(区)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银行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南昌市商业银行: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专用发票》印制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需求数量分别印制。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使用国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服务性行业费用使用地税印制的《专用发票》。两种发票分别套印国、地税监制章,并在“手写无效”后分别印制“国”、“地”字样以区分使用。
为便于《专用发票》印制,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本年《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印制需求情况表(见附件1),各设区市国、地税局汇总后在1月31日前报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二、关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问题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凭本单位与委托收费单位签定的委托协议,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国、地税机关分别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购买《专用发票》后分配给所属各网点窗口使用,银行不得向交费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发票开具费用。未签定委托收费协议的银行机构、部门以及非银行机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三、关于开票软件开发问题
《专用发票》开票软件由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自行开发(无省级分行的,由市级商业银行自行开发),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软件功能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可用于开具《专用发票》。
四、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式样问题
“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式样参照发票专用章格式,形状为椭圆形,规格有两种:一种加盖在平推式发票上,其直径为3cm、4.2cm,边宽0.2cm;一种加盖在卷式发票上,其直径为2.2cm、1.5cm,边宽0.05cm.“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颜色为红色。
五、关于开票数据报送问题
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每月15日内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报送上月发票使用情况和开票数据。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数据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项目、收费金额、费用所属期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开票内容。(表格式样见附件2)。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