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7]266号
颁布时间:2007-12-29 09:27:02.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略
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
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
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
4.卷内备考表
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
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国税局包括设区市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所称税源管理部门包括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和审核
第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管理职责和业务环节分工负责。
第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集方式可采用人工采集(纸质文件)和计算机采集(人工录入、光电录入、“点对点”通讯传输、电子信箱、网络传输)。
计算机采集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税收征管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资料:包括设立登记、重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资料,验证、换证资料,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资料,非正常户处理资料,遗失税务证件报告资料,存款账户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资料,纳税人跨县(区)迁入、迁出资料等。
(二)认定管理类资料:包括税种登记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资料,税务资格认定、年审资料,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资料,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资料,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资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资料,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资料等。
(三)发票管理类资料:包括发票的计划、调拨、印制、库存管理资料,发票的发售(领购)管理资料,发票用票管理资料、发票稽核管理资料,发票缴销、核销管理资料,丢失、被盗、流失发票管理资料,发票担保管理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资料等。
(四)申报征收类资料:(1)申报类资料:包括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报告表,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资料等;(2)核定类资料:包括核定财务不健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资料,核定征收纳税人纳税定额调整资料等;(3)征收类资料:包括催报催缴资料,税款征收凭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欠税管理资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资料,注销清算资料,税收会统资料等;(4)减免退税类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资料,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资料,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资料,纳税人税务事项备案资料,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资料,其他退税处理资料等;(5)纳税评估类资料: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疑点问题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各环节形成资料等。
(五)税务稽查类资料: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各环节形成的资料等。
(六)税收法制类资料:包括违法违章处理资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资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资料,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赔偿的申请书、附报材料及行政诉状副本,国税机关受理、审查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调查材料及相应的处理决定书,国税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资料。
(七)税务执行类资料:包括一般税务执行资料,纳税担保资料,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资料等。
税收征管资料的格式及规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表、证、单、书式样为准。各地国税机关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凡需印制的,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实行全面收集与即时收集、日常收集与专项收集、纸质资料收集与电子资料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各部门收集的税收征管资料,应按规定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整理。审核要求为:
(一)资料报送时限应符合规定;
(二)报送资料种类应齐全;
(三)资料凭证适用格式应正确;
(四)表格内应填内容、项目、章戳须完整;
(五)表格项目间逻辑关系应平衡。
第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审核按工作程序分为在录入前对纸质资料的审核和接受传输后对电子资料的审核,以及下一工作环节对上一工作环节的资料审核。
对同一税收征管资料既有纸质资料又有电子资料的,应认真审核比对,保证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经审核,对纳税人报来不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资料,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符合要求的,必须加盖受理部门戳记,受理人员要签章(签字),并注明受理时间,转录入、处理。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要准确、完整、及时。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有时限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录入;凡办理或处理的涉税事项没有时限要求的,应随时办结随时录入;数据较多、录入工作量较大的,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
第十五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为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人和被传递人,负责传递、接收和反馈税收征管资料。
各级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传递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应递出、反馈的税收征管资料和接收、分发其他单位传递的税收征管资料。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遵循完整、及时、简便原则。
办税服务厅征期受理的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应于征期结束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征期结束后受理的涉税资料,应当按资料所属管理部门及时分送。
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纳税评估资料,应于评估个案结束后30日内分送税源管理部门,进入到纳税人资料盒(袋)。
稽查部门税务检查工作中形成的稽查结论、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结论性、处理和处罚性资料以及加强税源管理建议(以下简称“税务稽查结论”),应于结案后15日内分送被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源管理部门),进入到纳税人资料盒(袋)。
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审批的税收征管资料,应于办结后15日内分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进入到纳税人资料盒(袋)。
第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传递除综合征管软件未涉及或不需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提交处理的外,综合征管软件流程传递项目均应有对应纸质资料同时传递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税收征管资料传递时,应填写《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列明资料名称、份数、传递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内容,传递时交接双方必须清点核对、签章(签字)、注明传递、接收时间。
第四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国税局应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档案室,原则上设专职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各级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应建立资料室(柜),各业务部门应建立资料橱(箱),并设兼职资料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各收集部门要对收集并经过审核的税收征管资料及时进行整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征管资料应建立综合资料和分户资料。
综合资料指以各级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为单位归集汇总整理的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底册、税源底册、民主评税、减免税底册、税源管理相关资料,各类零散集贸税收台账,委托代征台账,发票分户明细账、代开台账,税收会统资料,征管质量考核资料等。综合资料按资料类别、所属年限进行整理、归档,并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本级局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综合资料可以不装入档案盒,实行开放式分类存放。
分户资料指以单个纳税人为单位形成的有关征管资料。分户档案归集的资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认定管理类文书、资料,各类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征收类文书、资料,减免退税类文书、资料,发票管理类文书、资料,纳税评估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二)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认定管理类文书、资料,核定类文书、资料,各类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征收类文书、资料,减免退税类文书、资料,发票管理类文书、资料,纳税评估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三)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汇总审批表),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发票管理类文书、资料,日常检查记录,税务稽查结论等有关涉税文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归档一般按以下流程操作:分检资料—确定归档范围—按户分类整理—装订—编制档案号—装盒—编目—上柜。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一卷”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的全部资料,并按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税款征收、减免退税、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其他资料项目顺序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资料可以按“一户一卷”管理,并按税务登记、定额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停(复)业、发票管理、税务稽查及其他资料项目顺序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也可以按税收征管资料的类别分区域、行业等标准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第二十四条 电子税收征管资料实行“一户式”档案管理方式,以“税务代码”为基本识别码,将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要求分业务类别存储到相应征管应用系统。电子资料要做好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并建立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工作范围和权限等内容,保证电子数据的产生、处理过程规范、统一、安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资料盒(袋)内的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作为滚动资料进行归集。
第二十六条 归档资料必须是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各环节和综合征管软件各岗位办理完毕后的正式资料。资料应文字清楚、内容完整、手续齐全。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需签字、盖章的文书必须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十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归档时应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税收征管档案》,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是: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资料、卷内备考表、封底。
(一)案卷封面包括目录号、档案卷号、分册号、纳税人名称、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在归档时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准确。
(二)卷内目录包括顺序号、档案内容、页号、备注,归档时要按顺序填写卷内目录。
(三)税收征管档案卷内资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进行科学排列,并依次编写页码。同时,对密不可分的资料依次排在一起,即: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结论性资料在前,依据性资料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卷内资料内页编号一律编在档案资料的右上角处。
(四)卷内备考表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有关备考表中的内容,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二十九条 资料管理人员在整理、归档税收征管资料时,发现资料短缺不全的,应督促经办人补齐,补齐后的才准予归档。
第三十条 税收征管档案装订实行左侧固定线装,采用“三眼一线”装订法,以左、下边整齐为主。装订好的档案应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国税局档案室,负责历年税收征管档案的保存。当年的纳税人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在各自的资料室(柜),并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归集、整理、装订和归档,移交本级局档案室保存。电子信息备份形式的税收征管资料,也应同时将有关数据以盘表的形式移交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收到税收征管档案后,应进行整理、分类,装入档案盒,同时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套台帐。整理和分类必须做到登记简单、查询容易、资料完整、存取方便、安全保密、管理科学。
对税收征管档案的案卷,以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编制案卷目录,以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编制流水号。档案卷号按照便于查询和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结合税务登记编号编制,或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务代码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
第三十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按所属年度归集、整理,跨年度的月份或4季度申报资料归档到所属年度资料中。税务稽查结论、纳税评估资料按税款入库时间或结案时间进行归档。
第五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保管
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资料归档后,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柜、专库(室),并有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其类别的不同,要求如下: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等进行了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保存期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保存期为十五年。
(三)其他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以上税收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在离职前将所保管的档案完整移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变更的,纳税人原有的历年资料仍由原主管国税机关保存,当年的分户资料以及计算机储存的该纳税人的数据资料则应由原主管国税机关移交现主管国税机关管理。
第六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
第三十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调阅包括查询、借阅、调用。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应填写《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按档案管理制度履行有关调阅手续。
(一)本机关国税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稽查局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国税人员查阅税收征管档案的,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借阅、调用税收征管档案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归还。
(二)国税机关以外单位调阅税收征管资料,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并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应当在档案室进行,需要抄录、复制或者借阅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调阅人要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国税机关保密。
(三)局内有关单位和人员调阅税收征管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并做好登记和调阅资料记录,填写《调阅档案登记簿》。
第四十条 调阅人调取税收征管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更改相关内容。
第四十一条 调阅人归还调取的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检查所调取的资料是否完好、齐全。如发现有丢失或损毁的,责成调取人负责补正。
第四十二条 超过期限未归还的,由档案管理员负责督促归还,归还时应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销毁
第四十三条 税收征管资料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四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实行监销制予以销毁。具体工作程序为: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交税收征管档案销毁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请县(市、区)国税局局长审核批准后,指定两名以上的监毁人员进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失去保管价值、虽未到保存期限的税收征管资料,需要销毁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销毁可采取粉碎、烧毁(纸质资料)和删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
第八章 税收征管资料的检查及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实行税收征管资料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资料管理的质量标准,每年按照要求对基层单位征管资料进行专项或综合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征管质量考核的主要依据。对未按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或未达标的,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税收征管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及标准为:资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整理、装订是否统一、规范;归档、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实行“三专”、“六防”;调阅、销毁是否履行了必要手续。
具体检查方式和时间由各级国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国税局、上级国税机关可以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一)收集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及时的;
(二)录入税收征管资料不规范、数据差错率高的;
(三)隐匿税收征管资料、不完整移送的;
(四)不认真审核把关造成数据严重失真的;
(五)因过失造成征管资料信息系统运行障碍或数据丢失的;
(六)保管不善,造成税收征管资料档案毁坏、遗失的;
(七)擅自销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保密的;
(九)利用税收征管资料和数据谋求私利的;
(十)其他过错行为。
对有意破坏、恶意攻击征管资料信息系统,造成较大损失涉嫌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资料和案卷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稽查案卷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办法),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依照现行有关税收征管和资料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