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7]290号
颁布时间:2007-10-23 09:01:47.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正保会计网校
为有效解决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办税服务厅办税事项的具体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详见附件),各地要以试行七个办法为突破口,全面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确保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一)落实办税公开。根据《意见》和《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事项》规定,对44项办税内容必须在办税服务厅公开。
(二)避免纳税人资料、证件重复报送。根据《意见》、《关于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具体办法》和《关于防止重复报送审验证件复印件问题的具体办法》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和不同税种的申报要求,简化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重点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重复提供证件复印件等问题。
(三)合并基层调查事项。根据《意见》和《关于合并基层税务登记环节调查事项的具体办法》规定,对基层调查事项进行合并,解决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问题。在已列举的7项调查事项基础上,各市局要立足本单位实际逐步扩大合并范围。
(四)取消部分可自动生成报表报送。根据《意见》和《关于自动生成部分报表的具体办法》规定,不断提高现行应用系统的运行质量,深化现有信息资源的分析利用,强化数据统计、分析、定制等功能,在确保系统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对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提取数据生成的报表,不再要求基层层层汇总上报,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的工作量。
(五)整合综合征管软件与相关系统资源。根据《意见》和《关于避免重点税源监管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重复的具体办法》规定,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数据信息,加强重点税源数据的分析应用,减少数据采集环节工作量,提高数据质量,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的负担。
(六)实施远程纳税服务。根据《意见》和《关于实施远程纳税服务的具体办法》规定,充分利用税务网站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大力拓展网上业务,实施远程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丰富的远程服务项目。结合政府和社会电子认证工作的推广,积极应用社会资源,引入电子认证安全机制,解决远程服务、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数据合法性问题。各市局要对所辖纳税人电子身份认证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具备电子认证推广条件的,请报省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在落实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强化地区间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总局《意见》、省局七个办法贯彻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办税服务厅办税事项的具体办法(试行)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就办税服务厅公开办税事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需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的办税事项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权利。
2、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3、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
(三)办税程序
4、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税务登记证件使用管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备规定等。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6、出口退(免)税认定: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7、发票领购使用: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
8、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9、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10、发票奖励: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11、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12、延期申报: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13、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14、核定(调整)应纳税额: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15、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16、企业汇总纳税审批: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17、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1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19、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20、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流程、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21、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2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四)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23、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方式及处理规定等。
2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25、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26、发票使用审批: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27、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28、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代理建账有实际困难,批准其不建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29、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30、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及其标准和依据。
(六)税务行政处罚
31、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
32、听证: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3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八)举报投诉监督
34、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35、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规定。
(九)税务机构和职责
36、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37、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十)税收法律救济
38、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39、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40、税务行政赔偿: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十一)涉税认定结果
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
42、欠税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欠税属期、税种、欠税金额等。
43、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
4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A级纳税人名单
二、办税服务厅办税事项公开的形式
办税服务厅公开办税事项,可采取国税网站、公告栏、办税指南手册、示意图、上墙公开等形式,触摸屏等电子设施应视实际需要设置。
1、国税网站:公开本文所涉及的44项内容以及通知通告等其他办税服务厅应公开的具体事项。
2、公告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结果、个体工商户定额初步结果的共识和最终结果、欠税公告、行政处罚结果及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等,临时性通知、通告。
3、办税指南手册:公开办税应公开具体事项的内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4、示意图:公开办税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或岗位设置情况。
5、上墙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办税程序和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
6、触摸屏:比照前款将应公开的各项内容全部公开。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具体办法
为有效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规定,现就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规范纳税人报送纸制报表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从各市执行情况看,部分市局尚未完全按照总局要求实现财务会计报表的一次性上报,因此,各地应充分认识到落实一次性上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对多税种均须纳税人报送相同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的申报、申请、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提高纳税人信息、资料共享度,积极实现涉税报表、资料的一次性报送。
三、各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不同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报表报送方式,对已实现CA数字认证技术,借助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从法律角度可以满足征管档案管理需要的,可适时取消纸制报表资料。
四、积极推行电子档案库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人电子档案库的信息资源,借助CA数字认证技术和电子签名,逐步取消纳税人纸质档案资料,实现具有法律效力的纳税人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相关电子资料实行“分类管理”与“一户式管理”相结合,逐步取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简化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类审验证件。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重复报送包括相同纸质资料重复报送以及纸质资料和相同内容电子资料重复报送两种。拓展电子申报(网页申报)系统功能,将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提报的各类数据信息或资料整合到电子申报纳税人客户端,要求在纳税人客户端进行集中采集,在税务局端充分进行信息资料网上共享。未实行电子报税的,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录入相关资料,纳入“一户式管理”,实现信息资料共享。未实行CA认证及电子签名的纳税人,应另外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对借助政府推行的CA认证及电子签名,使纳税人上传数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电子申报平台,将收到的信息分门别类存储到《电子档案库》或导入综合征管软件。上述功能实现后,通过CA认证纳税人的纸制报表和资料可视情况不必另行上报。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防止重复报送审验证件复印件问题的具体办法(试行)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规定,省局对需要报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税务登记证件等四个原件及复印件的事项进行了归总整理,制作了《涉及四种证件复印件业务事项一览表》(附后),现提供给你们,并就防止重复报送审验证件复印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涉及四种证件复印件业务事项一览表》中涉及的内容以及简化审验证件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办税公开的要求向纳税人公告、公开,以明确国税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
二、按照“上位规定优于下位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涉及提报四个证件的涉税业务时,审验事项、程序不变,审验后复印件的备案按照国税函〔2007〕149号文件规定办理,涉及附表中所列业务四个证件的复印件不再列入执法检查的范围。
三、国税机关将纳税人第一次提供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比对无误,留存复印件并将基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后,再受理纳税人涉及提供四种证件的涉税业务时,应将纳税人的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与信息系统中的电子信息进行查验,经比对无误后,在相关申请审批、备案、许可等文书右上角空白处注明“原件已审验”并签署审验人员姓名,以明确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审验不认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验证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或错误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变更证件及复印件,交税务登记管理岗位更新“一户式”电子档案基础信息,重新留存更新后的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在原复印件上注明“作废”字样,一并留存国税机关备查。
五、今后各地制定的各类业务规范办法,凡要求纳税人提报资料涉及上述四个证件的,一律按照总局国税函[2007]149号文件规定审验证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证件复印件。
附件:涉及四种证件复印件业务事项一览表
涉及四种证件复印件业务事项一览表
序号 | 涉及业务事项 | 需提报资料 | 文件字号 | 执行标志 |
1 | 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 |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鲁国税发[2004]192号 | Y |
2、省(市)经贸委、省(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 ||||
3、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含产品抽样单的《检验报告》(原件) | ||||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
按照现行规定,非利废新型墙体材料等不参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产品,可不报送第2项资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不必报送第3项资料;未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可不报送第4项资料。 | ||||
2 |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资格认定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鲁国税发 [2004]14号 |
Y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复印件; | ||||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明材料。 |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除报送以上资料外还应报送: | ||||
5、省经贸委认定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 | ||||
6、国家经贸委备案并予以公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名单的复印件。 | ||||
1、工商营业执照; | 国税函 [2005]544号 |
Y | ||
2、开户银行许可证; | ||||
3、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
4、回收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财务核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 | 纳税人申请所得税减免资格认定 |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 国税发 [1997]99号 |
Y |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 ||||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4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鲁国税发 [2004]91号 |
Y |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 ||||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 ||||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要上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 ||||
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5 |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 1、已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 鲁国税发 [2004]91号 |
Y |
2、已办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 ||||
3、未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登记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
2、《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原件) | ||||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
6 | 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
3、拆本使用发票申请报告 | ||||
4、购票员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
7 | 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2、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 ||||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
4、软件使用说明书 | ||||
5、打印的发票票样(原件) | ||||
8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
3、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原件) | ||||
4、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 ||||
9 |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 ||||
4、《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 ||||
5、《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 ||||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
7、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
10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原件) | ||||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 ||||
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
5、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 ||||
6、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 ||||
7、对偶然大宗业务交易,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 ||||
11 | 指定企业印制普通发票的许可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 鲁国税发[2006]192号 | Y |
2、企业印制普通发票资格登记表(原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 ||||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 ||||
5、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 ||||
6、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 ||||
7、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 ||||
8、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其他有关制度)。(原件、复印件)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国税发 [2000]90号 |
Y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 ||||
5、企业合同复印件; | ||||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 ||||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鲁国税发[2004]124号 | Y |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 ||||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 ||||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 ||||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一份; | ||||
6、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 ||||
7、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 ||||
8、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 ||||
9、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 ||||
10、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 ||||
11、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 鲁国税函[2002]297号 | Y |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4、企业合同复印件; | ||||
5、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 ||||
6、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 ||||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 ||||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90号)一份;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如营业执照内容有变更,需附原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各一份); | ||||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 ||||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 ||||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一份; | ||||
6、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 ||||
7、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各一份; | ||||
8、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不退增值税或2004年6月1日以后购进设备的,可不提供)一份; | ||||
9、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 ||||
10、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一份; | ||||
11、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3 | 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负数列营业外支出审批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及书面报告; | ||||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4 | 总机构管理费摊销审批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3、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 ||||
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 | ||||
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表); | ||||
6、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 | ||||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5 |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 1、企业书面申请。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前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情况、本年度减免税原因及政策依据、减免税要求等。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 ||||
3、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年度中间提出书面申请的、报送截止提出书面申请月份的报表)。 | ||||
4、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 ||||
5、企业享受减免税依据。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 提供以下资料。 | ||||
⑴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 ||||
⑵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术转让等收入申请免税,应提交市地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属技术性收入的材料。 | ||||
⑶科研单位应提交省、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被认定为科研单位的文件。 | ||||
⑷利用“三废”企业需提交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 ||||
⑸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 ||||
⑹校办企业需提交“校办企业证书”、学校出资证明。 | ||||
⑺福利企业需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出资证明。 | ||||
⑻军队办企业需提交军委、总后及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 ||||
⑼武警部队企业需提交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 ||||
⑽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 ||||
⑾享受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 ||||
①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 ||||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 ||||
③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 ||||
④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 ||||
⑤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 | ||||
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 ||||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 ||||
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 ||||
⑧经国税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国税机关的批准文件; | ||||
⑿监狱劳教企业免税需提供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 ||||
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转制的证明材料。 | ||||
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 ||||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
16 | 汇总(合并)纳税二级以下成员企业范围确认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二级成员企业所属各级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 | ||||
3、紧密层企业名单与所在地点,紧密层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资产控股关系; | ||||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7 | 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确认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县级支行、支公司和上一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名单与所在地点; | ||||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4、县级支行、支公司实行非独立核算的有关证明材料; | ||||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8 |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统一纳税审批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公司章程; | ||||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4、所属统一核算的全资电力企业名单; | ||||
5、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 ||||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19 | 城市商业银行统一纳税审批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企业章程; | ||||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4、所属统一核算的支行名单; | ||||
5、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 | ||||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20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目录; | ||||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1、企业的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5、购进软件企业所购软件的有关发票等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
6、购进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7、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21 | 两个密集型企业减低税率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5、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两个密集型企业”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 ||||
6、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7、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22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5、信息产业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或批准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
6、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7、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8、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23 |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优惠到期后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要说明申请减征的幅度);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5、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说明企业的获利年度、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同意企业减征的幅度等内容); | ||||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24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分阶段建设、分阶段投产经营税收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5、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6、各阶段投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7、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8、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 ||||
25 |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五减五”税收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的合资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5、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6、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 ||||
26 | 经营期未满十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追缴已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应当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开业时间、获利年度、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情况、提前解散的原因等内容);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的证明材料; | ||||
5、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27 |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扣除立项确认 | 1、企业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2002]119号 | Y |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 ||||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项目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 ||||
3、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 ||||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5、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28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优惠 | 1、企业的书面申请; | 鲁国税发 [2005]80号 |
Y |
2、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4、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
5、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
6、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实报告; | ||||
7、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 ||||
29 | 国有粮食企业资格认定报送资料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鲁国税发[2001]243号 | Y |
2、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 ||||
3、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 ||||
30 | 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鲁国税发[2001]243号 | Y |
2、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及数额)复印件; | ||||
3、县及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承担粮食收储、销售任务的正式文件复印件。 |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税务登记环节基层调查事项的具体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调查事项业务统筹,提高国税机关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规定,现就合并税务登记环节基层调查事项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并税务登记环节基层调查事项的工作目标
1、通过梳理合并税务登记环节的调查事项,统筹实施调查工作,在办税时限允许的范围内,多项调查一并进行,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纳税人满意度得到提高。
2、通过梳理合并调查事项,统筹实施调查工作,真正做到一次到户,完成多项调查工作,有效减少税务人员大量重复或无效的劳动,使其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着力于相对核心的税源管理上来,从而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合并税务登记环节基层调查事项的工作程序
税务登记岗位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时,本着涉税事项调查前置的原则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须知》,提示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3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岗位,提报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出口退税资格等需办理资格认定申请,综合受理岗位对纳税人提报的书面申请及附列资料进行初审,对按照规定要求既报原件又报复印件的相关资料,审核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原件退回纳税人,及时归集整理纳税人上报的各类申请事项资料,及时传递税源管理岗位合并申请事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调查核查后出具调查情况报告,并反馈综合受理岗位或其他相关岗位,调查情况报告中应区分不同申请内容,分项说明调查结果。综合受理岗位按照税种登记、普通发票领购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税资格认定、个体定额核定的先后顺序,逐项补录综合征管系统。
三、注意事项
在纳税人登记环节做好宣传辅导是推进合并调查事项,统筹安排调查工作的前提,各地市局应要求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在受理税务登记时,及时提示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各项涉税事宜办理内容和时限,可采取发放办税事项明白纸等形式,做好对纳税人的指导、引导工作。在实施调查环节,调查人员必须按照简并报表资料的要求,对多项申请调查事项需纳税人提报资料相同的,可只取得一份,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对通过调查发现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调查事项或申请事项存在差异的应立即或当场要求纳税人补正,对当场无法补正的要求纳税人限时补正,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自动生成部分报表的具体办法(试行)
为不断提升现有信息资源应用水平,切实减轻基层国税机关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将在确保系统数据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现有系统的数据统计、分析和定制等功能,对具备条件的报表,实行系统自动提取数据的方式生成。对该部分报表,基层可不再层层汇总上报。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可自动生成的报表种类
经对总局、省局规定报表样式的分析梳理,确定可由综合征管软件V2.0自动生成的报表42种,其中:上报总局报表38种,省局报表4种(见附件)。
二、自动生成报表的实现方式
1、根据各报表查询业务需求,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报表管理工具”,可进行灵活的报表定义(定义方法见《综合征管软件V2.0使用说明书》)。数据源主要取自综合征管软件V2.0登记、资格认定、文书、申报、征收、发票等模块的信息。
2、对各级国税机关自行设计的报表,也可根据数据权限通过“报表管理工具”进行灵活定制。在报表统计时,不再使用下级上报、本级汇总的模式,只需在本级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直接统计输出。
三、自动生成报表的数据要求
数据是报表生成的基础。为确保自动生成的报表数据完整准确,要对数据质量管理严抓深究,确保认识到位、管理到位、应用到位、责任到位,坚决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要严把数据录入关,针对与自动生成报表数据源相关的综合征管软件V2.0基础数据质量问题,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对不完整数据要补齐,对垃圾数据要及时清理,对错误数据要及时修正。要举一反三,对数据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核对,及时修正存在的问题。对于综合征管软件V2.0前台无法修改的错误数据,可提交省局V2.0业务组、技术组帮助解决。
四、省局4种自动生成报表的样式、数据口径及数据录入注意事项
(一)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
1、报表概述
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57号)设置,按季度累计报送,每季度终了10日前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2、报表表式
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元
项目 县(市、区) |
个体业户总登记户数 | 达到起征点 | 未达到起征点 | 定额征 收户数 |
定额征 收税额 |
月户均定额 | 查账征收户数 | 查账征收税额 | 月户均税额 | 临商收入总额 | ||
户数 | 比例 | 户数 | 比例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合计 |
局长: 处(科)长: 制表人: 年 月 日
填报口径说明:
1、第1行=第2行+第4行
2、定额征收税额+查账征收税额+临商收入总额=个体经营两税总额
3、定额征收月户均定额=定额征收税额/定额征收户数/月份
4、查账征收月户均税额=查账征收税额/查账征收户数/月份
3、报表分析
(1)行项目:国税机关简称(SWJG-JC),可以层层到县区级国税机关;
(2)列项目:
①个体业户总登记户数,取自纳税人登记信息表中,纳税人状态为开业(21),迁入(22)停业(30),非正常(40),待注销(59),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410),个人合伙(420),个人(430)的纳税人户数,取截止季度末时点数。
②达到起征点户数取自核定征收历史表(hd_dsqc_lsxx)中,未达起征点标志为N,有效标志为Y,有效期包含报表统计时期;另外包括申报信息中查账征收申报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户数;
③未达起征点户数取自核定征收历史表(hd_dsqc_lsxx)中,达起征点标志为Y,有效标志为Y,有效期包含报表统计时期;另外包括申报信息中查账征收申报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户数;
④定额征收户数取自申报征收信息表中,税款所属时期为报表统计时期,且税种表中报表统计时期征收方式为定额征收。
⑤定额征收税额取自申报征收信息表中税额总和,税款所属时期为报表统计时期,且税种表中报表统计时期征收方式为定额征收。
⑥查账征收户数取自登记税种表中,有效标志为Y,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有效期包含报表统计时期。
⑦查账征收税额取自征收信息表中税额总和,税款所属时期为报表统计时期,且税种表中报表统计时期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⑧临商收入总额取自申报征收信息表中税额总和,税款属性为零散税收,税款所属时期为报表统计时期。
4、注意事项
对实行委托代征管理的集贸市场,个别地方存在对市场内所有经营业户办理一个税务登记证,由代管人统一办理涉税事宜,进行定额核定的现象,可能导致统计的月户均定额数据不准确。为此,应规范个体税收管理,一户一证,单户核定定额。
(二)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情况季报表
报表概述:目前系统已实现报表自动生成。
(三)市级监制普通发票发售情况季报表
报表概述:目前系统已实现报表自动生成。
(四)年度饲料企业免税情况统计表
1、报表概述:
年度饲料企业免税情况统计表依据鲁国税函〔2004〕264号文件要求,对年免税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应将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销售额等,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报表表式
年度饲料企业免税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 免税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额 |
3、报表分析
(1)关联项:纳税人资格认定(NSRZG)为“饲料生产企业”且纳税人减免税文书中减免原因为“饲料生产”,
(2)行项目:企业名称:在登记纳税人信息表(DJ_NSRXX)中,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NSRMC)
(3)列项目:
对于免征增值税额:从sb_zqjmxx(征前减免信息表)中按照征收项目为增值税、减免原因为饲料生产、凭证发生日期(申报日期)为所属年度按照国税机关对免税额统计求和,并且免税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
对于免税销售额,对符合统计条件的征前减免信息去检索相应的申报表中销售额,对销售额进行统计求和。
4、注意事项
(1)前台操作人员对饲料产品企业必须做好资格认定工作;
(2)减免税文书原因要选择准确。
附件:可自动生成部分报表目录
可自动生成部分报表目录
类别 | 报表名称 | 报送依据 |
一、征管类 | 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 总局 |
2、普通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 总局 | |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 | 总局 | |
4、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 | 总局 | |
5、征管质量考核得分汇总统计表 | 总局 | |
6、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1) | 总局 | |
7、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2) | 总局 | |
8、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3) | 总局 | |
9、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 | 省局 | |
10、省统一监制普通发票情况季报表 | 省局 | |
11、市级监制普通发票发售情况季报表 | 省局 | |
二、法规类 |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 总局 |
三、计统类 | 1、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 | 总局 |
2、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3、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4、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 | 总局 | |
5、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7、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8、滞纳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9、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10、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11、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12、多缴、待解、在途、待处理损失税金及损失税金核销明细月报表 | 总局 | |
13、税收收入分行业分税种统计月报总表 | 总局 | |
14、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 | 总局 | |
15、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16、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17、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18、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三、计统类 | 19、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20、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21、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22、税收欠税分行业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23、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24、车辆购置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25、增值税主要品目税源统计月报表 | 总局 | |
26、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 总局 | |
27、税收收入月报表 | 总局 | |
四、流转税类 | 1、增值税纳税人户数统计表 | 总局 |
2、年度饲料企业免税情况统计表 | 省局 | |
五、国际税收类 | 涉外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 | 总局 |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税源监管环节落实“两个减负”规定的具体办法(试行)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国税机关负担,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信息资源强化重点税源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规定,现就重点税源监管环节落实“两个减负”规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简化纳税人报送资料。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中的数据项,与纳税人上报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中的数据项进行比对,对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中已能够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填写要求的数据项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上报。对已报资料中不能满足《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5个子表226项数据项)填制要求的56项数据项进行梳理,采取拓展电子申报客户端功能项等方式,实现电子数据的一次性采集。
二、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采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信息。根据重点税源监管系统(TRAS)数据需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已采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数据,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生成重点税源监管系统能直接读取的数据,导入系统,避免重点税源企业重复报送相关信息。
三、通过电子申报环节采集《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信息。根据《重点税源监管企业月报》数据需要,对综合征管软件V2.0尚无法提供的数据,通过修改相应电子申报系统,增加《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和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等5类表格采集功能,供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时一并打包上传。对上述5类数据,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重点税源监管系统(TRAS)能直接读取的数据。同时,在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报表审核功能并加强日常维护,如数据不能通过审核企业则无法进行电子申报,以确保数据质量。对有合法电子签名的纳税人,可视情况逐步取消重点税源企业填报的纸制报表。
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远程纳税服务的具体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展纳税服务范围,提升纳税服务层次,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促进纳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透明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75号)规定,省局积极提倡推行远程纳税服务。
远程纳税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进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运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国税网站为平台,逐步建立网上办税大厅。具体内容包括:通过互联网站公布办税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在符合行政许可规范要求和其他审批事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税务登记、行政许可、涉税审批、普通发票审批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涉税事宜的在线办理,满足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的需求。部分网上业务操作方法如下:
一、网上税务登记业务
实行网上税务登记,纳税人可登录国税机关网站的税务登记窗口,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按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国税机关税务登记岗位有关人员对纳税人上传资料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设立登记操作,在网上通知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情况。为减少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环节和时间,提高办证工作效率,可在办税服务厅或通过邮政专递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代收工本费。
二、普通发票网上领购业务
实行普通发票网上领购,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发票的纳税人)可登录国税机关网站通过身份验证后,点击进入“普通发票领购”模块,按照系统提示的填制事项和要求录入购票需求和填写发票验旧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将购票信息和验旧信息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按照纳税人的所属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内部综合管理平台自动清分至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位“发票领购”-“普通发票领购”模块,该岗位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请领购发票的资格和版位、种类、数量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通过V2.0综合征管软件进入受理、发售程序,发票发售岗位及时将发票发售、划缴工本费信息信息通过内部综合管理平台“发票领购”-“普通发票领购”模块传至前置机回复申请人。
国税机关售票并划转票款后,将缴费凭证和发票通过特快专递(速递)方式送达纳税人。国税机关定期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验旧核对。
三、网上行政许可(审批)业务
网上行政许可(审批)业务主要包括: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选择减免税优惠年度申请、企业冠名发票许可、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具限额许可(按照权限)、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发票领购资格许可。
实行网上许可(审批),纳税人可登录国税机关网站通过身份认证后,点击进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模块,页面自动提示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纳税人检查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点击“是”,进入申请页面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审批表后,将申请许可信息发送前置机。前置机按照纳税人的所属主管国税机关,通过内部综合管理平台自动清分至各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位或具有行政许可权限机关,国税机关相关岗位人员对申请人提请的许可事项及资料进行审核后,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相关岗位人员员根据调查岗位的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行政许可的结果、领取《决定书》的时间、地点通过内部综合管理平台“发票领购资格许可”模块传至前置机回复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