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 [2008] 41号
颁布时间:2008-02-01 09:25:59.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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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44.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包括上交的超过实际收入总额2%的部分,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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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64.9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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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山东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
49.9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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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
7.6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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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济南市新融典当有限公司 |
5.0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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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济宁华能制药厂 |
51.5 |
山东省济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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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威海金海湾国际饭店公司 |
57.9 |
山东省威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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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青岛华能大厦有限公司 |
27.9 |
山东省青岛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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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山东煤炭物资总公司 |
280.0 |
山东省济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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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544.7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