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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2-27 14:22:29.000 发文单位: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是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转移。各地、州、市国、地税局要提高对开展年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行业行政监管责任,发挥好行业行政监管作用。

  二、领会文件精神,抓好落实。各地、州、市国、地税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抓好2007年度年检工作。鉴于我区“三级”监管的职责在县(市)国、地税局尚未完全到位,且考虑到税务师事务所都设立在地、州、市所在地,县(市)以下只设非独立的执业机构的实际,经研究,明确我区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直接由各、地、州、市国、地税局征管部门负责承办,各地、州、市国、地税局要加强协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由事务所上报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地税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年检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各地、州、市国、地税局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税务师事务所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四、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年检工作。对上报的年检资料进行复查,并结合全区年检情况进行抽查。

  五、年检工作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到2008年5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2008年3月1日至3月15日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自检,并于3月15日前将自检材料报地、州、市国、地税局审验;2008年3月16日至3月30日为各地、州、市国、地税局审查验收阶段,3月31日前各事务所将经国、地税局审验后的年检资料报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8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抽查和各事务所的整改阶段。

  年检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年检结果在行业网站上进行公告,并以文件形式发送各地、州、市国、地税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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