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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00号

颁布时间:2008-07-18 16:10:41.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的精神,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 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上年度如下资料:(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2.当年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应于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书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当年如下资料:(1)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2)企业生产初期的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格确认的流程

  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对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及时限,原则规定如下: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等当场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含税务分局,下同),主管税源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三)审核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准确计算纳税人全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二、关于增值税退税的办理

  (一) 关于退税办理流程及时限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主管税源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传递给税政科,税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二) 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提供当期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5.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正常人);(2)残疾人证书(复印件);(3)纳税人兼营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应提供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书面申明书。

  7、上述资料在办理资格确认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

  (三) 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管理

  按政策规定认真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及安置残疾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等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及数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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