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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11号

颁布时间:2008-08-22 11:16:45.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财税〔2008〕81号文件的出台,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2006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导向,对加强我省农民间的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流通效率,创新我省农业经营体制,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我省农业增效、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阐明政策的重要意义,建议政府积极引导,在我省农村地区普遍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我省农产品流通业和加工业的发展。

  二、广泛宣传,务求实效。各地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税法公告、发放宣传资料、深入集市和乡村宣传及报纸、电视、广播、短信平台宣传、与其他部门联合宣传等多种形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增强宣传的社会效应,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和涉农企业知政策、懂政策、用政策、得实惠。

  三、依法治税,落实政策。各地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引导农民和涉农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调控取向调整经营方式,加快发展。同时,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这一政策在开具收购发票、抵扣税款和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342号)全文废止,停止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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