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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苏国税发[2008]130号

颁布时间:2008-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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