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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新地税发[2004]86号

颁布时间:2004-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25号)明确:“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国船使用税。对仓库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企业产品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请遵照执行。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各地州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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