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7]196号
颁布时间:2007-06-28 09:20:0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车辆。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