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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征免车船税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196号

颁布时间:2007-06-28 09:20:08.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公共交通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车辆。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符合公交车辆免税的规定。因此对符合辽政办发[2007]20号文件规定的校车,应按照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免征车船税。

  二ΟΟ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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