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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

财办会[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

  2.本准则适用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企业以及准备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这些证券的企业进行每股收益的列报和披露。

  3.当同时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时,本准则只要求在合并信息的基础上列报。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权益性工具,是指证明拥有对企业的资产在扣除所有负债以后剩余权益所有权的合同。

  (2)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次于持有其他类别权益性工具应享权利的权益性工具。

  (3)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享有普通股权利的合同。

  (4)认股权证或期权,是指赋予其持有者购买普通股权利的合同。

  (5)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基本每股收益

  5.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6.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数额。

  7.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本期内发行的股份和购回的股份应以其发行在外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

  8.企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化,但总的资源不发生相应变化时,应对当期和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这些事项不包括潜在普通股的转换。

  稀释的每股收益

  9.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应根据所有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进行调整。

  10.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

  (1)计算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时已扣除的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利;

  (2)当期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3)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

  11.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

  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

  12.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企业应假定已进行了具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转换。

  发行收入应假定按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收取。

  实际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公允价值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之间的差额,作为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处理。

  13.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

  列报

  14.企业应在利润表内或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各类普通股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以同等明显的方式列示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包括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为负数的情况。

  15.如果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由于股票股利或红股的发行等而增加或由于反向股票分割而减少,应追溯调整各列报期间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如果这些变化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但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前,对本期及以前期间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按新的股份数进行调整,并对该事项进行披露。

  另外,各列报期间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根据以前期间重大会计差错的影响和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调整。

  披露

  16.企业应披露以下内容:

  (1)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金额,以及将这些金额调整为当期净损益的过程;

  (2)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及在这些分母之间进行调节的过程;

  (3)本期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由于具反稀释性而未包括在加权平均股数中的潜在普通股;

  (4)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可能发生的除股票股利、股票分割及反向股票分割以外的其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交易。

  附则

  17.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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