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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颁布时间:2003-10-22 13:33: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首先应当区分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对于其中的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调整事项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对于其中的非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非调整事项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整,这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的议题。中止营业,指企业出售或放弃一项营业,如企业营业的某一个分部、某一条生产线、某一种主要产品等。这里所讲的营业,代表着企业一个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营业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上、经营上和财务报告目的等方面区分开来。由于某项营业终止涉及到运用的会计政策,如已不适用于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对资产等的计价方面与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需要作出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本准则不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前、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后确定的中止营业。

  (二)关于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本准则中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12月31日发生的事项。如果母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的,其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报表,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年度作为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所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对于有利和不利事项,均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如果属于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调整事项都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后,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属于非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非调整事项均应在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指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范围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出,因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199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1998年2月15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1998年4月18日,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1998年5月6日。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1998年4月22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区间为1998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至1998年4月22日。

  值得说明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至公司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会再次批准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

  在本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2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25日。如果在4月22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需要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的报出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1998年4月30日,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4月28日。

  (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并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例如,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56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在1996年11月10日前偿还。在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甲企业尚未收到这笔应收账款,并已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2%的坏账准备。1997年2月10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部分欠款。

  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1996年12月31日结账时已经知道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即在199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破产的确切证据。1997年2月10日甲企业正式收到乙企业通知,得知乙企业已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1997年2月10日对1996年12月31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根据1996年12月31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应收乙企业账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账,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调整。

  (2)销售退回。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为调整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值得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

  例如,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一批商品,在当时确认了销售,但在1998年2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收到退回该批已销的商品。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1997年10月销售的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则企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销售实现,计算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成本,该批销售商品的收入、成本、利润已经包括在1997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中。1998年2月1日收到的新的证据证明该项销售已经退回,表明原确认的销售实现已经不能成立,则应当对1997年12月31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又如,乙企业1996年12月销售一批商品,由于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企业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998年1月10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乙企业收到退回的1996年12月销售的商品。对于这一销售退回事项,虽然是1996年销售的,但在1997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1998年1月10日)退回,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例如,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订明,甲企业应于1997年8月2日提供丁企业一批商品,由于甲企业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丁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丁企业于1997年10月提出起诉,要求甲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500000元。由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判决,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200000元,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了损益。但在1998年3月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判决,甲企业需赔偿丁企业经济损失450000元,甲企业和丁企业均接受此判决,不再诉。

  这一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因而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如果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在12月31日结账,需要结转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计算利润,董事会根据确定的利润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企业12月31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企业12月31日存在的利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能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2.非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非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行股票、债券等。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是比较重大的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作出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决定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与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相同,也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不是企业主观上能够决定的,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但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披露,有可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产生误解,导致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由于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汇率如何变化,均不应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的会计报表数字。但是,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如我国1994年汇率并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运用本准则的关键。调整和非调整事项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来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准则中对这两类事项的定义即可;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存在,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或发生。

  例如,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如果债权人在12月31日或之前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清算的可能,或债务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已经按该项应收账款10%计提了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接到债务人通知已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无法收回全部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可能受到损失的状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受损的进一步证据,表明原估计的坏账准备不足,应重新调整。

  因此,这一事项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如果在12月31日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情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2%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在债权人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有资料证明债务人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由于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又如,债务人由于遇到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对于这一事项,如果债务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即发生自然灾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不知道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得知,应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因为不论债权人知道与否,债务人遇到自然灾害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情况只是对这一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如果债务人的自然灾害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即使债权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得到消息,也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因为这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能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进行调整。

  本准则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但并没有包括所有调整和非调整事项,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4条和第6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三、调整事项举例

  以下是作为调整事项的具体实例(注:下列所有例子均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并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均为次年4月30日,所得税率为33%,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之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除例2中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外,假定其他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下列所有例子中涉及需要调整现金流量表附注有关项目数字的略)。

  例1:甲公司1997年4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价款为58000元(含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乙企业于5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企业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到199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900元(假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为5%),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余额为80000元,“坏账准备”项目的余额为4000元;该项应收账款已按5800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内。甲公司于1998年3月2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预计甲公司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甲公司在接到乙企业通知时,首先判断是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并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58000×60%-2900=319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

    贷:坏账准备 31900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1900×33%)1052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527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37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900-10527) 21373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205.9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373×15%)3205.9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1、3-2)(为便于比较,假设根据1997年12月31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的数字在“调整前”栏反映;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数字在“调整后”栏反映,下同)

  (6)调整1998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2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1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3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1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2:甲公司对丁企业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100000元,在1997年11月,甲公司得知丁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导致其对丁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因此,甲公司在编制1997年会计报表时,即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0000元。1998年2月,甲公司获悉,丁企业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其对丁企业的股权投资至多可以收回50000元。这一事项表明,由于甲公司12月31日所掌握的情况不详而导致低估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证据证明原估计差错,对这一事项应作为调整事项。

  甲公司首先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假设税法上不允许将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扣除项目,因此不能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

  (1)调整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4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15%) 4500

  (4)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3,3-4)

  (5)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教。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3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目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3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3:乙公司1997年11月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阶格250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20000万元,贷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997年12月25日接到丙企业通知,丙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乙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丙企业协商解决办法。乙公司在12月31日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29250万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1月10日双方协商未成,乙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乙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如该物资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乙公司首先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再被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铝项税额) 4250

    贷:应收账款 2925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146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62.50

  (3)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4)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67.3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20000-1462.50)×33%]1167.38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370.1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20000-1462.50-167.38)2370.12

  (6)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355.52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370.12×15%) 355.52

  (7)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5.表3-6)。

  (8)乙公司1998年1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应按表3-5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供销合同,合同中订明甲公司在1997年11月份内供应给乙公司一批物资。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乙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乙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该诉讼案件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记录了40000元的其他应付款,并将该项赔偿款反映在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上,乙公司未记录应收赔偿款。

  1998年2月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偿付乙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假定赔偿款已经支付。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首先应判断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并分别按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甲公司: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涉及现金收支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本例中,虽然已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时,只需要调整上述第一笔分录,不需要调整上述第二笔分录。上述第二笔分录作为1998年的会计事项。)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 33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3300) 67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0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15%)100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7、3-8)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甲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7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7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乙公司:

  (1)记录已收到的赔偿款

  借:其他应付款 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如涉及现金收支项目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本例中,虽然收到了赔偿款并存入银行,但在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时,只需调整上述第一笔分录,不需要调整上述第二笔分录。上述第二笔分录作为1998年的会计事项处理。)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0000×33%)165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00—16500)335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25

    贷:盈余公积 (33500×15%) 5025

  (5)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9、3-10)

  (6)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乙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9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乙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9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例5:丙公司1998年2月18日召开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如下:1997年实现净利润29145元,按199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1997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分派普通股现金股利10000元。

  丙公司首先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定该事项为调整事项,然后再按调整事项的原则进行处理如下:

  (1)作利润分配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914.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457.25

    贷:盈余公积 (29145×15%) 4371.75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10000

    贷:应付股利 10000

  (2)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371.75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914.50

          ——提取法定公益金 1457.25

          ——应付普通股股利 10000

  (3)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见表3-11、3-12)

  (4)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丙公司在编制1998年1月份的会计报表时,按照表3—11中调整前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丙公司除了调整1997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199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其年初数按照表3—11中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上述5个例子均是准则条文中明确指出的调整事项,也是实务中常见的调整事项,根据本准则第4条提供的确良调整事项的判断原则,下面例子也属于调整事项:

  1、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提起的诉讼,以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金额而结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合同中订明乙企业在1997年内经甲企业提供指定数量的电力。由于乙企业延迟了修建新发电厂的计划,致使乙企业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企业不得不以明显较高的价格从另一供电单位购买电力。

  在1997年内,甲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企业赔偿由于其对供电合同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997年的后期,法院作出了乙企业赔偿甲企业全部损失的判决。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甲企业与其法律顾问协商后得出结论认为,它有法定权力获取赔偿款,并且乙企业的任何上诉都不会获胜,甲企业已将可能收到的赔款作为一项应收款项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在1998年1月,乙企业建议用现金结算一部分赔款,余下的赔款不再支付,甲企业接受了以此全部结案的建议。对此,甲企业应对1997年12月31日所作估计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新的证据表明,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合同应计收益的估计存在重大误差。例如:在1997年,建筑承包商丙企业与丁企业签订一项长期建造合同,要求在四年内完成长度为30公里的高速公路。丙企业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长期合同的收入和成本。所以,在每一报告日,丙企业都要估计完工程度,并估计每一在建合同所创造的毛利总额。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丙企业估计已完成工程的25%,并按此估计计算收益。在1998年2月,丙企业收到修订后的关于工程进度的报告书,指出其在1997年12月31日已完成合同的35%。对此,丙企业应对1997年12月31日所作估计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解决在资产负债表日正在商议的债务重组协议。例如:甲企业于1992年从银行借入资金。甲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方法为:在一年内变现或偿还的资产和负债被分类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在一年内不会变现或偿还的资产和负债被分类为长期资产和长期负债。原债务条款规定,甲企业应于1997年6月30日偿还贷款本金及应计利息。在1997年后期,甲企业与银行协商,可否将该贷款的偿还期限延长至1999年。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初始条款规定甲企业应于1997年偿还贷款并且延长贷款期限的协商正在进行中,所以甲企业将该贷款全部归为流动负债。在1998年2月,银行正式同意延长该贷款的期限至1999年。对此,甲企业应将该项债务从流动负债调整到长期负债。

  四、非调整事项举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属于非调整事项,由于这类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调整会计报表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做通常会导致在赚取收益或发生费用的日期之前报告这些金额。因此,对于非调整事项,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也不需要调整会计报表。但是,财务报告应当反映最近期的相关信息,以满足财务报告及时性的要求;同时,由于这类事项可能很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作出正确的估价和决策,因而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以提供会计数据来补充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告的信息。如无法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对财务报告数据的影响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准则中也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几个比较常见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以下例子均假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的4月30日):

  例1:甲企业于1998年1月15日经批准发行三年期债券500000万元,面值100元,年利率10%,企业按110元的价格发行,并于1998年3月15日发行结束。企业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2:乙企业是一家工业企业, 1998年1月10日,经董事会决定以1000000元购买另外两家小型加工企业为其生产配件,使其成为乙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购买工作于1998年4月15日结束。乙企业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非调整事项进行披露。

  例3:甲企业1997年9月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货款为3000000元,乙企业收到物资验收入库后开出6个月承兑的商业汇票。甲企业于1997年12月31日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将这笔应收票据列入资产负债表“应收票据”项目内。甲企业1998年1月20日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由于发生火灾,烧毁了大部分厂房和设备,已无力偿付所欠货款。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应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例4:丁企业有一笔长期美元贷款,在编制199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时已按1993年末的汇率进行折算(1993年末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8.5元人民币。对于这一非调整事项,丁企业应在1993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上述4个例子是准则条文中明确指出的非调整事项,也是实务中常见的非调整事项,根据本准则第6条提供的非调整事项的判断原则,下面的例子也是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由于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涉及到变更股本等事宜,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本准则规定,在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对其中的股票股利不进行会计处理,等到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实际发放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的股票股利,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企业合并或企业控制股权的出售。例如:1998年1月20日,甲企业的股东将其60%的普通股以溢价出售给了丁企业(也就是说,出售价格超过了甲企业的股东对甲企业投资的每股账面价值)。这一交易对甲企业来说,只是换了一个股东,但在其编制1997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披露与这一非调整事项有关的丁企业购置股份的事实,以及有关购置价格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事项导致的索赔诉讼的结案。例如,甲企业是房地产的销售代理商,在买卖双方同意房地产的销售条款时确认佣金收入,佣金由卖方支付。1997年,甲企业同意替乙企业的房地产寻找买主。在1997年后期,甲企业找到一位有意的买主丁企业,丁企业以其获得银行融资的能力与乙企业签订购买该房地产的合同。1998年1月,丁企业通知甲企业,其在获得银行贷款方面有困难,但仍然能够履行合同。之后不久,甲企业找到另一位以现金购买该房地产的买主。1998年2月,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起诉甲企业违背受托责任,1998年3月,甲企业同意付给丁企业500 000元的现金以使其撤回法律诉讼。在这个例子中,不论是甲企业,还是丁企业,均应将此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决定。例如,甲企业由于经济衰退的原因陷于财务困境中,甲已举借大量的长期债务为其经营活动筹资。甲企业董事会认为,如果能减少长期债务的金额并降低债务上的利率,甲企业将会消除反复发生的经营损失。在1998年1月份,甲企业与其债权人进行协商以重组债务条款,债务总额为8000000元。1998年2月,与债权人的协商得出结论,其结果是债务的50%转换为甲企业的一定数量的普通股,并且降低剩余债务的利率。由于债务重组的决定是在1998年1月作出,1998年2月正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5、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的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或投资上的减值。例如,甲企业拥有某外国企业(乙企业)15%的股权,投资成本2000000元。乙企业的股票在国外的某家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处理股权投资的会计原则,在编制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历史成本反映。1998年1月,该国的政治变动造成乙企业的股票市场价值明显下跌,此外,还新增加了防止资产和盈利返还给外国投资者的限制,由于这些变动,甲企业断定不可能全部收回对乙企业的股权投资。由于股票市场的波动出现在1998年1月,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因此,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1997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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