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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

颁布时间:2005-08-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除了特别规定外,本准则中的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第五条 资产存在以下迹象时,表明该项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企业的市值(如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已经低于其净资产账面价值。

  (五)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六)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重组、终止使用或者提前处置。

  (七)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净损益远远低于预算。

  (八)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的,应当按照该资产在活跃市场中的买方出价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既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又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可以作为估计参考。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印花税、其他相关税金、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八条 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预计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以及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期限、折现率等因素。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为净现金流量,应当包括:

  (一)资产持续使用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为使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和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

  (二)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支付的净现金流量。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采用已经通过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预算或预测期最多为5年),以及该预算或预测期之后年份合理的、稳定或者递减的增长率。同时,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包括与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有关的现金流量。

  折现率应当是一个税前的、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利率。企业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计算折现率不应对这些特定风险予以考虑。

  第九条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再将该外币现值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企业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二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对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和可以合理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可以将其包括在内。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或事业部的资产,包括总部或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属于总部资产。总部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

  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后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第十六条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该损失金额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以抵减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资产的账面价值。

  (一)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二)然后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经过分摊后,应当作为单项资产的减值损失处理,并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最低不得低于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至相关资产的减值损失金额,应按比例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内的其他资产中。

  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测试与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分部报告》所决定的主要分部或者次要分部。

  第十八条 会计期末,企业应当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如难以直接分摊至资产组,应当将其分摊其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然后比较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一般应以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如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为基础。

  第七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

  (二)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企业,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四)如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属于资产组,应当披露:

  1.资产组的基本情况;

  2.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五)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还是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情况。

  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

  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估计其现值时所用的折现率;如该资产前期的可收回金额也是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则还应当披露前期所用的折现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是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和结合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实践的基础之上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涉及到以下问题,同时也欢迎对本准则的其他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原则上适用于所有的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但是它又排除了其他国际准则中已规范的资产减值会计问题,从其内容来看,主要规范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的处理。本准则在起草中,也明确了所有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适用原则,并对其具体规范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外的其他资产减值的处理,存货、投资、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减值,相关准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可收回金额的计量问题

  资产减值会计的核心问题是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本准则借鉴了国际准则的做法,要求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这一方法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中已经引进,但在实务中,大家普遍认为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够,为此,本准则对于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三、关于引入资产组进行减值处理的问题

  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为此引入了“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考虑到这一概念在实务中较难理解,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四、关于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此本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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