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7-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的会计工作,是加强金融管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情况,监督经济活动,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的重要方面。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各项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核算、监督、服务和管理作用,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工作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的有关制度、办法,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计算和综合反映金融业务活动情况,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金融决策提供正确的数据。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通过办理资金收付,促进与监督各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财经纪律;管理各金融机构必须共同遵守的有关会计事项,为加强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服务。
三、加强财务管理。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努力增收节支,扩大社会主义积累。
四、开展会计检查与分析。搞好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与效率;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分析金融业务变化情况,为金融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 会计制度,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度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两级。凡属全国性的会计制度、办法,由总行制订;凡不涉及全国性的制度、办法,由分行制订。各分行对总行的制度、办法,可做必要的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总行的规定相抵触,并报总行核备。
下级行对上级行制订的各项制度、办法,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废除,如有意见,应及时反映,由上级行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行的会计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统一管理。
各级行的会计机构中,应设有专职主管人员和与任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内容、责任和权力,定事、定人、定责任。
总会计师在分管行长领导下,履行各项职责,负责全面的经济核算工作,协助分管行长组织领导会计、结算、财务的管理工作。
行长要领导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会计制度,并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行长应经常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解和检查,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关心各项业务动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五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要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要坚持培训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掌握现代化技术的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制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两种。总行、各级分行和县级支行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并自行办理决算。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管辖行采用并帐或并表的方式处理。
第七条 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的金额单位
人民币核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外币核算:美元(US$)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英镑(£)以英镑为单位,英镑以下计至便士,便士以下四舍五入,英镑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
西德马克(DM)以马克为单位,马克以下计至芬尼,芬尼以下四舍五入,马克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日元(J¥)以元为单位,计至元,记帐时小数以下不计,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第九条 记帐方法:根据复式记帐的原理,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以资金为对象,凡资金来源的增加、资金运用的减少、利益的增加、损失的减少,记入收方;凡资金来源的减少、资金运用的增加、利益的减少、损失的增加,记入付方。有收必有付,收付必相等。收、付栏次的排列是,收方在左,付方在右。
发生转帐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有关科目;发生现金业务,由于库存现金属资金占用,余额反映在付方。对现金收入业务,应(收)有关科目,(付)“库存现金”科目;对现金付出业务,应(收)“库存现金”科目,(付)有关科目。各科目收方、付方发生额合计和收方、付方余额合计,应各自相等。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当时记帐;凭证帐表,换人复核;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支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收妥进帐;有帐有据,帐据相符;当天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帐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要达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内帐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业务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现金收讫、付讫章:分别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回单;
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帐凭证、回单及收、付款通知;
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及有关查询、查复书等;
各级联行专用章:根据各级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
个人名章:用于经办和记载的各种凭证、单证、存折、帐簿、报表等。
以上印章,除个人名章外,均应冠以行名,其规格、尺寸,全国联行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定和刻制颁发,其余印章由各分行规定。其中现金收讫、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带有年、月、日。
各级行处,对外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要加盖行章。
第十二条 各级行须按照保密条件和有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密押、联行专用章、重要公章。联行的印、押必须分管,并建立交接登记制度。
营业终了,必须将密押、联行专用章、各种业务印章以及会计帐簿(卡)、凭证等,全部入库(保险箱、柜)保管。密押和联行专用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上缴期间,必须加封,由行长或指定的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销毁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离职。短期离职时,应将工作和有关情况向接办人交代清楚。如短期离职超过一个星期,应视工作调动办理交接手续。各级行要给予转交人员办理移交所需时间。
一、 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移交人将所经营的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将经管工作交接清楚。同时,由接办人将各科目分户帐与总帐余额进行核对,交接双方在总帐和分户帐移交日余额旁共同盖章。交接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会计部门归档存查。
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应由行长或指定人员监交。由移交人将其保管及使用的一切凭证、帐表、有关单据、印章、密押以及文件资料等造具清册。同时,编制移交日计表(只填余额),由接办人与总帐余额核对,并将本部门和全辖会计工作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连同移交日计表列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列入当地行档案存查。
二、 机构裁撤合并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地核对帐务,处理帐务悬案,保证在帐务绝对正确的基础上认真办好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由上级行派人监交,同时办理帐务划转。交接双方不属于同一支行管辖的,并应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帐务划转后,应编制截至移交日止的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应无余额),移交日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列入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留存一份外,并应上报有关管辖行存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工作主要是根据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办法,办理资金收付,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处理各项凭证,记载各种帐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的政策,综合反映资金变化情况,以及考核计划、分析、监督全行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工具。应按照资金性质和核算需要,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及帐户。
一、会计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帐户,但在向总行上报报表时,由各分行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二、会计科目的代号,由总行统一编列为四位数字,分行增设的辖内专用科目的代号,应编列为五位数字,并做到与总行编列的科目代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在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外,在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四、表外科目是会计科目的组成部门,用以控制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采用单式记帐,业务发生记收入,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在报表反映上,收入、付出的发生额和余额合计数不自相平衡。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根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凭证采用单式,按其格式和用途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类。
一、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规定为八种:
(一)现金收入传票;
(二)现金付出传票;
(三)转帐收入传票;
(四)转帐付出传票;
(五)特种转帐收入传票;
(六)特种转帐付出传票;
(七)表外科目收入传票;
(八)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二、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各种专用凭证,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各种特定凭证的名称及格式在各种业务核算手续内加以规定。
第十七条 各种凭证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
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帐凭证时,必须注明记帐日期);
二、有关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帐号;
三、有关收、付款单位开户行的名称和行号;
四、人民币“元”或外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或摘要及附件的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印章;
八、本行及有关人员的印章。
第十八条 填制凭证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填写凭证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外币符号从国际惯例;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万分之日”。
第十九条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做到:符合政策,真实清楚,合乎手续,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应为本行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帐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
六、款项来源,用途是否符合政策和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以及信贷、结算的管理原则;
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贷款额度和拨款限额;
八、计息、收费等的数字是否正确;
九、科目和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凡是经过银行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按凭证种类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和转讫章,传票附件加盖“作附件”戳记。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是否编列传票分号,可由分行在既能控制当天传票张数,又能防止散失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利于资金收付,又要遵守记帐规定,便于核算工作的进行。除有关业务核算手续另有规定者外,各种凭证一律由内部传递。
第三节 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日记簿、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明细反映各种资金增减变化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综合反映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两者都是反映业务活动、考核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维护各项资金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两个系统的帐簿,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帐务处理是从办理业务审查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帐务记载和帐务核对,直到轧平帐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它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也是处理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 明细核算。
一、分户帐。分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也是人民银行同各开户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按户立帐,连续记载,并在摘要栏注明简明事由,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帐。
各单位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帐户是办理信贷、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的工具。各行必须遵照总、分行制订的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分析,督促其重视营运资金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一)分户帐的格式,除根据业务所规定的专用格式外,一般分为下列两种:
1.分户式帐页。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余额表计息科目和不计息科目的帐户,及银行内部科目的帐户,并根据需要分复写和单写两种。
2.销帐式帐页。设有收、付方发生额、余额和销帐四栏,适用于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一次性帐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分户帐的记帐方法,除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的规定办理外,并应注意下列规定:
1.记帐时,要认真执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帐,现金付出先记帐后付款,转帐业务先记付后记收,代收他行票据必须对方银行照付后才能进帐的规定。
2.帐页上首规定填记的主要事项(如帐号、户名、贷款额度、拨款限额和页数等)均应详细填写。记帐时,要写明记帐日期、摘要栏扼要填写款项来源,用途或简明事由(使用机器记帐的,其摘要栏内简明事由的编号,由分行自定);现金支票、转帐支款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
换新帐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过入新页的第一格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损益类各帐户应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收付利息采取汇总传票的,要写明户数和计息期等;采取逐笔填制传票的,要写明科目、帐号、起止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3.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印鉴、金额或额度、限额等。
4.业务发生后,必须根据凭证当时逐笔记载分户帐,并结出余额。对同一单位的同一方多笔凭证,可采取另制汇总传票二联(原凭证作附件),一联作回单,一联凭以记帐。
5.采用分户式复写帐页记载的分户帐,应每记满一页即将对帐单交给开户单位对帐。采取“对帐未达清单”进行对帐的,月末日营业终了,不论帐页记满与否,均应另过新帐,并将原帐页对帐单,交给有关单位对帐。
6.采用销帐式帐页记载的分户帐,是一次性帐务,如果一次不能清帐而需分次销帐的,可另设户记载。
二、登记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帐簿,也是用以控制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和实物的重要帐簿,以及统驭卡片帐的辅助帐簿。
三、现金收入日记簿及现金付出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数字的序时帐簿,是现金收入和现金付出的明细记录。其记载方法是:在业务发生后,按照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分别序时、逐笔记载。除记载记帐日期、凭证号码外,还要在摘要栏内简要记载交款或取款单位名称、款项来源或用途等,尽量配合现金项目分类要求,对外营业终了后,各自结出合计数。
四、余额表是核对总帐与分户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余额表分计息的和一般的两种:
1.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帐各户金额填列,当日未发生收付的帐户(假日同),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2.一般余额表。适用于抄制各科目及户名余额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户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帐的收方、付方各自相加填记。“库存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方和付方数各自相加,反方填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的收方、付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总帐。是综合核算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分户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月计表和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的依据。
总帐按科目设置,设有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四栏。帐页每月更换一次,其记载方法是,根据各该科目日结单的收、付方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余额表或分户帐各户的收方、付方余额分别加总填记(即收方帐户的余额,填入收方余额栏内;付方帐户的余额,填入付方余额栏内),不得轧差记载。当日未发生帐务的科目(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以便与余额表核对积数。
三、日计表是反映当日业务活动和轧平当日全部帐务的主要工具。日计表的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记,收、付方发生额和收、付方余额的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
第四节 帐务核对
第二十四条 帐务核对是防止帐务差错,保证核算正确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执行。经办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帐、簿、卡上盖章证明,会计主管人员应加强检查督促。
一、每日核对
(一)总帐总科目余额,应与同科目的分户帐或余额表的余额核对相符。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总帐,应就帐页本身的有关数字轧差核对,即上日收、付方余额轧差,加减本日收、付方发生额,应等于本日收、付方余额的轧差数。
(二)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的总数,必须与“库存现金”科目总帐付方、收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库存现金”科目总帐的余额对相符。
二、 定期核对
(一)使用销帐式帐页记载的帐户,应按旬加计未销帐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各该科目分户帐勾对相符。
(三)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同科目总帐的十天、二十天小计、月计和本结息期累计积数核对相符。如遇有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的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四)各种卡片帐每月与该科目总帐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五)金银占款分户帐每月与发行部门的金银保管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应每月帐实核对相符。房屋、器具应定期和在年终决算前帐实核对相符。
(七)内外帐务核对。各往来户中使用单写式帐页的按季发“余额对帐单”,使用复写式帐页的按月发“对帐未达清单”。以上两种对帐方法,均由存款单位核对相符,填列未达帐项并盖章后送开户行。各存款单位送来的对帐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帐号顺序排列装订保管,以备查考。对不认真执行对帐规定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限期纠正。
三、对存折户,应坚持帐折见面,当时核对。
四、联行间的帐务核对、结转、错帐冲正,按照有关联行制度规定办理。
第五节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
第二十五条 记帐规则。记载帐簿,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帐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传票的有关事项逐笔记载,结出余额。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简明、字迹清晰,严禁弄虚作假。如果传票内容有错误或遗漏不全,应更正或补充后再行记帐。
二、记帐应用蓝黑墨水或黑墨水钢笔书写,复写帐页可用蓝、黑圆珠笔双面复写纸书写。红色墨水只用于划线和冲帐,以及按规定用红字批注的有关文字说明。
三、帐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不足用,可在下一格接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于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帐簿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以“-○-”表示结平。
四、帐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药水销蚀。
五、因漏记使帐簿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的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
第二十六条 错帐冲正。帐务处理要严肃认真,正确无误。如果发生差错,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改正或冲正。
一、 当日发生的差错
(一)日期或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数字的上边,并由记帐号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帐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
(二)传票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先改正传票,再参照(一)项办法更正帐簿。
(三)已使用的帐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可另换新帐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全页复核,并在原帐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帐员及会计主管人员盖章证明,注销的帐页另行保管,俟装订帐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 次日或以后发现的差错
(一)记帐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用红字传票记入原错误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批注:“冲正×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在原记错帐的摘要栏内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用蓝字传票记入正确的帐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帐”字样及简明事项。
(二)传票金额填错,帐簿随之记错,应填制收、付方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重新填制收、付方蓝字传票补记入帐,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三)传票填错科目或帐户,应参照(二)项办法办理冲正,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四)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帐,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五)凡冲正错帐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三、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对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等进行登记,以便考核,分析研究,改进工作。
第六节 利息计算
第二十七条 利息收支是财务收支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本行经济效益的考核。因此,计算利息时应根据统一规定的利率和结息方法,做到事先认真复核,事后加强核查,以保证利息计算正确。
第二十八条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对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结息期及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二、利息的结息期,除联行和另有规定者外,按季计息的结息期为上季末月的21日起至本季末月的20日止;按年计息的结息期为上年12年21日起至本年12月20日止。
三、人民银行各项存贷款和联行间资金占用、垫付的计息,均采用按日积数累计积数计算利息。计息公式:
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利息
四、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息贷款的利差补贴,由专业银行按规定计算。对以上各类利息,必须认真审查,无误后才能转帐。
五、下贷上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利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或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于计息时一并计算。如属于责任事故,应查明原因。
六、凡规定利率调整后需要分段计息的,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调整时间,划分阶段,分别计算。
七、邮政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按照邮政机构缴存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考核贯彻政策、执行计划、检查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及时编报、认真复核,做到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与填报方法
一、日计表:每日根据总帐各科目当日发生额和余额填列,于次日送当地行领导审阅。
二、月计表:根据总帐各科目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本月末余额填列。支行如何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
三、决算表。决算表是反映银行全年业务情况和财务成果的数字总结。必须按年编制,逐级汇总上报总行。
决算表由以下五种组成:
(一)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总帐填列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未余额。综合反映全年业务动态及状况,便于考核计划、检查政策和总结工作。
收、付双方反映余额的科目,不能轧差反映。各科目的“上年末余额”,除上年决算后办理新旧科目结转的有关科目外,必须与上年度相衔接;当年新增设的科目,应无“上年末余额”,已停止使用的科目,应无“本年末余额”。
本年内裁撤的行,其数字应由并入行反映,改变隶属关系的行,其数字应由新管辖行反映。新旧管辖行应将并入及移出的“上年末余额”列表随附决算表上报。
实行外汇分帐核算的行,还应编报以下两种业务状况报告表:
1.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各记帐外汇总帐上年末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和本年末余额,统一按12月31日原币对美元的买入汇率,折成美元填列。
2.各种货币汇总业务状况报告表。根据自由外汇业务状况报告表,按12月31日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与人民币业务状况报告表汇总填制。
(二)损益明细表。根据各损益科目分户帐填列余额,反映各项业务的收益和支出情况,便于考核财务计划和研究改进工作。
(三)决算说明书。应说明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以便分析研究全行业务情况。决算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决算工作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决算数字有关情况,核对帐务、清理资金、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主要反映一年来业务量、人员、机构的情况。以利考查和研究业务、人员变动情况。
(五)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根据暂收、暂付款科目分付帐填列余额,反映呆滞资金情况及原因,以便分析研究解决,加强营运资金管理。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是按照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编制的一种报表。分季报和年报两种。
(一)季报表:季报只反映余额。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应根据同级专业银行报来的汇总季报,连同本辖汇总季报编制本地区汇总季报,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行应根据同级专业银行报来的本身季报,连同本辖汇总季报,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季报,上报总行。
(二)年报表:年报表按业务状况报告表要求的内容编制。其汇总和报送方法与季报表相同。
第八节 年度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决算是运用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总结和分析各项业务、财务活动情况,考核全行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计划所取得的经营成果。
一、决算前。各级行必须认真进行帐务核对,清理呆滞资金,处理帐务悬案,盘点财产,检查库存,核实损益,按规定上划各种资金利息及利差补贴等工作。并根据11月份总帐各科目的累计发生额编制试算表(以月计表或季报表代替),与11个月的月计表合计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二、年终决算日。必须按规定办理好当日的全部帐务、当月月结及年终决算等工作,并应结算损益,将各损益收支科目余额通过分录分别转入“损益”科目内,结出全年纯益或纯损。损益结转后,除“损益”科目有余额外,损益类其他科目应无余额。
三、全年帐务结束后,编制决算报表和办理新旧帐务结转工作,结束旧帐,建立新帐。
四、损益应于次年开业后,按规定时间全数上划管辖行,管辖行应连同本身的损益,逐级汇总上划总行。
第九节 帐簿结转和凭证、帐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各项帐簿结转,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月度结转。总帐每月更换新帐一次,将旧帐上的“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终余额”,分别过入新帐的“上年底余额”、“本年累计发生额”,及“上月底余额”栏。年初建立新帐时,只过上年底余额。
分户式复写帐页每月更换一次新帐,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月”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新帐页日期应写×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月结转”戳记。
二、年度结转。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帐均应更换新帐页。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帐户,应在帐页上加盖“结清”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帐页同方向,新帐页日期应写新年度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销帐式帐页应在旧帐页未销各笔的销帐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帐页,并结出余额,在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并填列旧帐页的发生日期及摘要,以资查考。
卡片帐未销帐卡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各科目分户帐新帐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帐旧帐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
第三十三条 凭证的装订
一、凭证必须按日装订。装订前应先检查科目日结单张数、传票张数、传票附件张数及有关戳记是否完整、齐全,发现不符和手续不全的,必须由有关人员更正补齐。装订的顺序,以科目排列先后次序为准,每个科目下再按现收、现付、转收、转付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该科目传票的前面。装订时要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传票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
二、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并应与科目日结单的传票总张数核对相符。
三、已装订成册的传票,应在传票册封面上编列号码。
第三十四条 各种帐簿在更换新帐页后,其旧帐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帐每月装订一次。
二、各种活页分户帐、登记簿,各种销讫的卡片帐,可视数量多少,按月、按季或按年装订。
三、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帐页或结清户帐页,装订时,应按科目、按帐号顺序排列,并且按帐簿编号,妥善保管,俟年度终了全部帐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
四、装订成册的帐页,要填写“帐首”和“帐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三十五条 报表的装订
一、日计表按月装订;
二、月计表按季或年装订;
三、年度决算表按年装订;
四、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按年装订;
五、装订时应加贴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
第三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帐簿及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入库(箱或柜)保管。
第四章 电子计算机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子计算机应用于会计核算,是一项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应具有完全性、可靠性、适应性和方便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会计核算任务。
第三十八条 系统设计与管理
一、 会计部门对系统开发应提出业务需求,凡设计定稿,应经会计主管人员认可签字。系统程序按计算机开发权限经有权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二、 为了确保计算机处理的准确性,在系统开发中必须考虑到:
(一) 核算系统。必须按照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大帐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
增设日记帐(以日志文件代替),既可每日打印,也可输入磁带(软盘),或采取其他方法。
分户帐,满页打印;总帐,每月打印。
(二) 帐号编列。统一按交换号、科目号、帐号、检验位四项内容顺序编列,位数一般由十位至十二位组成,可由各行自定,但校验位应定为两位。
(三) 数据复核。复核重点是帐号和金额,其复核方式可由各行自行选择。
(四) 总分核对。每日处理的帐务结平后,应由计算机或手工对总帐和分户帐的八额或发生额进行核对,具体核对方法由各行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一、 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在凭证审核、传递管理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凭证的制(审)票、复核、核印、输入操作等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分别盖章,以明责任。输入操作员在受理凭证时,要查看有关人员的名章是否齐全,齐全后才予以输入处理。
对公业务利息、邮电费和手续费计算等,计算机自动转帐,打印的转帐凭证,由操作员打印代号,经复核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均属有效会计凭证。
二、 凭证传递程序:由接柜受理,经过审核、验印,送操作员输入处理后,转综合核算人员处理。进入综合核算后的凭证,不得再外传。
三、 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处理的会计核算事项,除会计凭证外,其余如通知开、销户,增减计息积数,调整利率,以及启动计算等项业务,操作员均应凭经会计主管人员盖章的书面通知办理。这类单证随附传票保管。
四、 为了提高计算机输入数据的功率与质量,会计凭证应规格大小一致,纸质不宜太薄,帐号、凭证号、大小写金额及印章位置应相对固定,并逐步向凭证规范化、标准化方向改革。
第四十条 数据输入
一、 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操作员在启动计算机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密码,作为验证,并在分户帐上输入自己的代号,以明责任。
二、 各项业务原则上应适时处理,但为提高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在业务集中时,对转帐业务可作小批量处理。
对凭存折存取的业务,没有同时由计算机打印存折条件的,在手工登折后,必须帐折见面(计算机显示),相互核对。
三、 隔日错帐冲正,应凭会计主管人员批准的冲正传票办理,不得随便抹销。
第四十一条 数据输出
一、 凡计算机打印的帐、表,均应在帐、表上注明操作员代号和打印份数、日期、时、分 以资查考。
二、 决算报表属绝密资料,应严格控制,按规定的份数打印。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通过管理营运资金,监督资金的合理运用,正确进行财务核算,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体制。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是管理全行财务收支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管理资金;
二、管理成本及考核经济指标;
三、管理营业外支出;
四、管理利润留成及专用资金;
五、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及财产多缺处理。
第六章 会计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会计工作必须根据本行的职能和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各开户单位的服务与监督。
一、在服务方面
(一) 认真办理各开户单位的各项存、贷款业务;
(二) 准确、及时地办理金融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横向资金的划拨;
(三) 组织票据交换,及时清算资金;
(四) 协调金融机构之间应共同遵守的会计事项;
(五) 运用会计数据或资料,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
(六) 热情服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及其他事项。
二、在监督方面:
(一) 控制各开户单位存、贷款资金,做到存款不透支,贷款不超额,并监督各项贷款按期归还;
(二) 监督办理金融业务的机构认真执行缴存款的规定;
(三) 监督专业银行对代理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准确办理,及时计帐;
(四) 审查核对专业银行划来的利息和报来的利差补贴;
(五) 对金融机构违反信贷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事项,按规定计收罚息或罚款;
(六) 监督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四十六条 会计检查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项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会计检查辅导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应视所属行的多少及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数量、一定级别的会计检查辅导人员。专门负责本辖(含本身)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的任务是:
一、 检查监督全辖会计部门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认真复查、审核各项帐务、财务,维护财经纪律和资金、财产安全。
二、 辅导会计人员认真执行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办法,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做好各项会计核算工作;
三、 对应检查中发现的先进经验,应认真总结,以便组织交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改正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会计检查辅导人员对检查过的会计事项,应写出书面报告,分送受检查行及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受检查行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改正,如有异议,可在报告上批注或附书面材料。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四十九条 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发挥会计反映、监督作用,参与经营决策,加强资金管理,实现金融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重要方面,各级行必须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和有关调查统计资料,要及时进行加工整理,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资金可用量和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资金的流向与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缴存款增减变化情况;资金成本的高低和利润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会计分析按照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按照要求和目的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典型分析等。
第八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价单证是印有票面金额的特殊单证,应视同现金加强管理。
一、有价单证要贯彻“证帐分管”原则,由会计或有关业务部门管帐,发行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有价单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或由分行另行规定),按单证种类,票面金额立户。发行部门必须根据表外科目传票办理收付单证。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或有关业务部门应与发行部门库存簿的数量、金额核对相符。
三、各行在收到印制厂或上级行拨来的有价单证和拨付所属行时,应根据发货票、调拨单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并在摘要栏内填明券别数额,凭以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的调运手续,可比照现金运送办法办理。
四、对于收入、拨出和领用有价单证,均应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
五、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会同发行主管人员定期检查有价单证库存的数量、金额,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填记“查库登记簿”,以备查考。
第五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由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凭证,是各级行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必须严格管理。
一、重要空白凭证要贯彻“专人管理”的原则,各级行的有关业务部门,必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入库保管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对应重要空白凭证,要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
二、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用一般登记簿代或由分行另行规定),按品种设户,以一本一元为记帐单位,并记载凭证起讫号码,做到有帐有实,帐实相符。
三、严格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手续。供货单位的发货票、各级行的调拨单和业务部门的领用单,为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的根据,凭以填制表外科目收付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出入库时,应认真查点清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登记。
四、各业务部门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写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按品种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将领入、使用和库存逐项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经办人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簿上签收,做到手续清楚,责任明确。经办人员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建立销号单(簿)进行控制,对填错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连同销号单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营业终了,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入库(柜)保管。
五、单位领用空白支票,原则上每个帐户每次一本。领用时应填写领用支票单,签盖全部预留印鉴方为有效,并按规定收回工本费用。在发给领用单位前必须在空白支票上加盖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号以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不得交由单位自行填写,并将起讫号码及时记入该单位存款帐户的帐页上和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簿。单位销户时要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逐张注销,不得短缺,并作销户单位传票的附件。
六、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用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确,因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清单经行长批准后方得领用。发出时应先截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用后销毁。
七、会计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领用情况,核对帐实是否相符,并在登记簿上签章和记录备查。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各级行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十五年、五年期两种。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 各级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 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 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基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 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单、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 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 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 机构载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 各级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
二、属于保管15年的:
(一) 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 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 传票及附件;
(四)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 各级国库月报和季度对帐单;
(六) 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 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 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 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四) 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五)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六)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七) 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收款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的保管、销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分行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会计档案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一、各级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二、各级行要设置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
三、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并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经行长批准。查阅档案时,银行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银行同意后,可以抄录或复制,但不准将原件借走。
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应专夹妥善保管,并登记查阅“会计档案登记簿”,由经办人签章,以备查考。
第五十八条 对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移交。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分行保管二十年左右,地、市、县行保管十年左右后,按照规定造具清册移交本行档案部门,由其一并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
二、各级行的档案部门在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连同案卷清册一并移交。移交时,要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应将经当地档案馆签章的移交清册一份由档案部门永久存查。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或指定专人负责销毁。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金融法规,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工作水平,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推动与贯彻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
二、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宣传《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责任制,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第六十一条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
一、有权要求开户单位及本行的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违法乱纪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本行行长或上级行报告。
二、有权越级反映情况。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同本行行长意见不一致时,遇行长坚持办理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有权保留意见和越级向上级行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如会计人员执行后,不向上级行提出报告,也负有责任。
三、有权对本行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各级行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应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上级行对会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有人因会计人员在行使权限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上级行要严肃处理。
第六十二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与奖惩
一、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各级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必须商得上一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必须商得本行会计主管人员同意。
二、各级行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各级行的会计人员因工作过失、违反政策、原则或执行制度不力等原因,造成帐务错乱或使本行及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会计人员如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帐簿,进行索贿受贿、贪污盗窃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同时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标准等,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人民银行有关的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过去有关人民银行行会计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五条 凡本制度内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分行可作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和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