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10-30 10:07:26.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知于印发<企业会计准是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 件: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PDF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