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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平衡财政收支、严格财政管理的决定(四)

颁布时间:1981-0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七、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确需有所追加时,中央各部门的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省、市、自治区的由财政厅(局)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今后一律不得越过财政部门,由领导人批条子花钱。

  财政部门报请追加的支出,不得超过本级预备费的总额。

  各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要事先商得财政部门同意,然后专门报经审批,不得在其他文件中夹述一笔。

  八、严肃财经纪律。要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进行财经纪律的教育。

  过去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财经纪律的各项禁条,比如不许挪用应当上缴的税款和利润,不许把生产成本以外的任何开支挤入生产成本,不许任意提高价格和变相提价,不许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不许自行提高各项开支标准和企业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等等,仍然是有效的,应当继续执行。

    决不允许从本位主义和个人利益出发,破坏国家财经纪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一定要严肃处理,在经济上实行退赔、罚款和扣工资,在行政上给予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以上八条,对克服当前财政困难和顺利地进行经济调整,都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到,国家采取的这些措施,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当前的形势很好,困难是暂时的。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定。

  军队系统如何贯彻执行,由中央军委制定办法。各地区、各部门的部署执行情况,望随时报告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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