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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一)

颁布时间:1990-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开发我国陆上石油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第三条、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

  (一)原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五万吨的部分,免征矿区使用费;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五万吨至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十万吨至十五万吨的部分,费率为2%;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十五万吨至二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3%;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二十万吨至三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4%;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三十万吨至五十万吨的部分,费率为6%;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五十万吨至七十五万吨的部分,费率为8%;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七十五万吨至一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0%;

  年度原油总产量超过一百万吨的部分,费率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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