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的教育、卫生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五)
财世字[1992]58号
颁布时间:1992-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三十三条、世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费用均应计入项目成本,包括:
1.消耗的各种物资和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各种手续费等;
2.工程建设费用;
3.项目活动费用;
4.国内外培训、考察费用;
5.国内外咨询专家费用;
6.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和修理费;
7.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
8.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
9.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律师聘请费;
10.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管理费;
1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12.贷款承诺费、项目建设期贷款手续费或利息;
13.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设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合同索赔收入,经确认后应冲减相应的成本。
物资使用中发生的盈余应从相应的成本中扣除。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世行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办公室按时移交给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按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移交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办公室移交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变卖。
固定资产的任何调动或转让均需得到国家教委、卫生部办公室和财政部的同意。
转让所得收入应交财政部门用于还本付息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