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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一)

财综字[1993]15号

颁布时间:1993-0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92)4号文件提出的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指示精神,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9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已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深入研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更新财政管理手段,使预算外资金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对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随着复式预算的推行,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逐步将一些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没有纳入预算内的部分,继续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专项事业性收费以及各项业务收入结余建立的专用基金,继续坚持“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将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际上是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与国家财政拨款统筹使用,而不是将这部分资金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其资金性质仍然是预算外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国有企业的预算外资金,随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其构成会发生新的变化,一部分资金直接进入成本,不再是预算外资金。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以及《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将相应调整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统计口径等方面的内容。对确定作为企业预算外资金的部分,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统计分析、服务监督”的管理方式,由企业自主支配使用,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报表,以便财政部门统计分析,搞好社会资金的综合平衡。

  三、完善和发展“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一方面能满足单位及时合理的使用,又能引导资金的合理流量和流向,减少了不合理开支;另一方面运用财政信用手段,对间歇资金进行融通,用活了预算外资金,支持了各项事业和生产的发展。

  这种管理办法,经过各地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将预算外管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专项事业收费、各种基金以及乡镇一级的预算外资金,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范围;要进一步完善专户储存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管理制度,搞好服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存储单位使用资金;要在保证存储单位使用资金的前提下,利用财政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由于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工作的综合性较强,与单位预算内资金有着紧密的联系,需要各级财政综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的专户储存、资金收付及会计核算等管理工作,业务部门可根据单位预算安排情况,提出运用预算外专户储存间歇资金支持生产和事业发展的项目,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搞好协调和合作,把专户储存管理工作搞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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