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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通则(五)

颁布时间:1993-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十章  企业清算

  第三十七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等,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四十条、 清算终了,企业的清算净收益,依法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企业总结、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通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依据本通则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通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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