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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二)

颁布时间:1994-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三、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系列开发的原则。

    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当地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以效益为中心,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逐步形成拳头产品,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

    龙头企业要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其产品在市场上要有竞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可以是现有企业的改造,也可以组建新的公司或企业集团。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择优立项,集中投入,连片开发。要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

  对已到期的项目,要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立新项目。投资不搞“基数”。

    农业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土地开发治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政策。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由财政资金、银行专项贷款、集体(企业)自筹资金和农户集资,以及引入资金组成,统一纳入国家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主要来自各级财政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国家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

    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状况分类确定(办法另定)。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要承担70%以上,地、县级财政承担30%以下。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不予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 %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二)国家立项开发投入的专项贷款为政策性贷款,贷款指标要在1994年的基础上逐年增加。

    这项贷款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区,与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根据资金使用的性质分别投入,分口管理,贷款的指标和资金要及时到位,做到有指标有资金。

    当年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这项贷款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三)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自筹的资金就地用作国家批准项目的配套投入。

  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的投入机制。依照谁投入、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自筹资金和投入劳动力进行开发。农民的投入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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