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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二)

颁布时间:1994-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二章  会计数据的输入

  第九条、会计核算软件的会计数据输入采用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和网络传输等几种形式。

  第十条、会计核算软件具备的初始化功能。

  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发生额及有关数量指标等;

  (二)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帐的未达帐项;

  (三)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

  (四)定义自动转帐凭证(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五)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上述初始化功能也可以在程序中加以固定。

  第十一条、初始化功能运行结束后,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记帐凭证的功能。

  输入项目包括: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或编号、金额等。

  输入的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种类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记帐凭证的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对记帐凭证编号的连续性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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