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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六)

颁布时间:1994-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四章  会计数据的输出

  第三十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机内会计数据的查询功能:

  (一)查询机内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年初余额、期初余额、累计发生额、本期发生额和余额等项目;

  (二)查询本期已经输入并登帐和未登帐的机内记帐凭证、原始凭证;

  (三)查询机内本期和以前各期的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簿;

  (四)查询往来帐款项目的结算情况;

  (五)查询到期票据的结算情况;

  (六)查询出来的机内数据如果已经结帐,屏幕显示应给予提示。

  第三十一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机内记帐凭证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原始凭证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打印输出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日记帐的打印输出功能;

  (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三栏帐、多栏帐、数量金额帐等各种会计帐簿的打印输出功能;

  (三)在机内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的直接登帐依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总分类帐可以用总分类帐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

  (四)在保证会计帐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帐簿中的表格线条可以适当减少;

  (五)会计核算软件可以提供机内会计帐簿的满页打印输出功能;

  (六)打印输出的机内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如果是根据已结帐数据生成的,则应当在打印输出的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上打印一个特殊标记,以示区别。

  第三十四条、对根据机内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机内会计报表数据,会计核算软件不能提供直接修改功能。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进行结帐时,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数据磁带、可装卸硬磁盘或者软磁盘等存储介质的强制备份功能。

  第五章  会计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具有按照初始化功能中的设定,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的功能,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

  第三十七条、会计核算软件遇有以下情况时,应予提示,并保持正常运行:

  (一)会计核算软件在执行备份功能时,存储介质无存储空间、数据磁带或者软磁盘未插入、软磁盘贴有写保护标签;

  (二)会计核算软件执行打印时,打印机未联接或未打开电源开关;

  (三)会计核算软件操作过程中,输入了与软件当前要求输入项目不相关的数字或字符。

  第三十八条、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者其他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有必要的加密或者其他保护措施,以防止被非法篡改。一旦发现程序文件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被非法篡改,应当能够利用标准程序和备份数据,恢复会计核算软件的运行。

  第三十九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强行关机及其他原因引起内存和外存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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