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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三)

颁布时间:1994-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第十五条、在输入记帐凭证过程中。

  会计核算软件必须提供以下提示功能:

  (一)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帐凭证编号重复;

  (二)以编号形式输入会计科目的,应当提示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三)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四)正在输入的记帐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应提示并拒绝执行。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应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记会计帐簿的机内记帐凭证(不包括会计核算软件自动产生的机内记帐凭证)进行修改的功能,在修改过程中,应同样给出第十五条的各项提示。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登帐记帐凭证的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即不能再提供对机内凭证的修改。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分别提供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控制。

  第十八条、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帐的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崐帐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它标记表示。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软件对需要输入的原始凭证,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输入记帐凭证的同时,输入相应原始凭证;输入的有关原始凭证汇总金额

  与输入的记帐凭证相应金额不等,软件应当给予提示并拒绝通过;在对已经输入记帐凭证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输入的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输入的记帐凭证通过审核或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二)记帐凭证未输入前,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帐凭证;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对已经输入但未予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成相应的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对输入的相应原始凭证不能直接进行修改;

  (三)在已经输入的原始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相应记帐凭证审核通过或者登帐后,原始凭证确需修改,会计核算软件在留有痕迹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修改和对修改后的机内原始凭证与相应记帐凭证是否相符进行校验的功能。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软件提供的原始凭证输入项目应当齐全。

  主要项目有: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软件一个功能模块中所需的数据,可以根据需要从另一功能模块中取得,也可以根据另一功能模块中的数据生成。

  第二十二条、适用于外国货币核算业务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输入有关外国货币凭证的功能。

  通用会计核算软件还可以在初始化功能中提供选择记帐本位币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采用统帐制核算外国货币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提供在当期外国货币业务发生期初和业务发生时,输入期初和当时的外汇牌价的功能。记帐凭证中外国货币金额输入后,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立即自动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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