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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本文规定,做好免征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工作。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8日 财税字[199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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