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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国以来,国务院曾多次对行政法规进行过清理,最后一次是1994年进行的全面清理。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现行行政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等等。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清理的范围是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政法规,不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二、纳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行政法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明令废止;

  (二)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明令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宣布;

  (四)法律、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统一公布。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对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抓紧修改。

  三、这次清理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请你们对本通知所附目录所列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在清理意见表上,于3月底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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