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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企业类——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二)
财统[2000]3号
颁布时间:2000-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3.表内关系
1行=(2+9+20+21)行;
2行=(3+4+5+6+7+8)行;
9行=(10+13+16+19)行;
10行=(11+12)行;13行=(14+15)行;
16行=(17+18)行;21行=(22+23)行;
5栏=(1+2-3)栏;3栏≥4栏。
(四)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二)(会年企补01-2表)
1.基本内容本表主要反映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粮食企业各项补贴款的拨补情况。
2.主要指标的填报方法
(1)收购粮食价外补贴:反映在政府规定的定购价格之外,企业因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价外加价政策收购粮食所发生的差价补贴。
(2)军供粮食差价补贴和军供食油差价补贴:反映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6〕50号)和《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后需字第4号)的有关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食和以前年度食油差价补贴情况。
(3)供应贫困地区农村反销粮差价补贴:反映企业按国家规定供应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民返销粮和水库移民口粮所发生的低于国家提价后的销售价或成本价的差价补贴。
(4)处理陈化粮补贴:反映按处理陈化粮有关文件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处理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陈化粮的差价补贴。
(5)其他价格补贴:反映除上述有关价格补贴以外的其他价格补贴。
(6)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国家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费用补贴。此项目区分粮食和食油分别反映。
(7)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地方财政在中央补贴标准之外追加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费用分别反映。
(8)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反映粮食企业保管的地方储备粮油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费用补贴情况。此项目区分利息补贴和费用补贴分别反映。
(9)粮食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反映根据《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和《关于1999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5号)的有关规定,应由财政拨付的超储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①上年应补未补数栏:反映1999年12月底之前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应补未补情况。
②本年应补数栏:反映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超储库存利息费用补贴应补情况。
(10)原平价周转库存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企业保管中央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的原平价周转粮食所发生的按各地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拨补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11)其他利息、费用补贴:反映上述各项利息、费用补贴之外的其他利息和费用补贴。
(12)粮食出口补贴:反映地方自营粮食出口按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出口补贴。
(13)粮食销售奖励款:2000年部分省(区、市)政府为鼓励粮食企业顺价销售而制定了奖励政策,此项目反映销售奖励款的拨付情况。
(14)扶持性补贴:反映财政拨补的企业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属于扶持性的各项补贴。
①经营性补贴项目,反映对给予正常补贴后仍发生亏损的企业,财政继续给予的过渡性扶持补贴。
②离退休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支单独给予的补贴。
③行政人员经费补贴项目,反映财政通过“事业费”渠道之外的对粮食主管部门的行政经费补贴。
④其他补贴项目,反映上述各项补贴之外的扶持性补贴,但不包括对企业经营设施改、扩、建方面的拨款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