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5]105号
颁布时间:1995-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上海市引进外国专家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应税收入,除另有免征规定和税收协定规定的以外,均应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由我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假补贴等,可暂免计算征税。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文教专家;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其工资、薪金由该国负担的文教专家;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国专家。
三、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按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附后(编者注:略)].
四、办理征免税的程序
1.外国文教专家应聘来沪后,应由聘用单位填写《外国文教专家税收征免证明》(编者注:略)并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送主管税务机关,凡享受税收协定免税待遇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其所在国的居民身份证明。
2.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专家,应由我市接受世界银行专项贷款、接受联合国援助以及文化交流等项目的单位提供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3.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专家,应由聘用单位或其他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或其他应税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4.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
各类大专院校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事宜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
各类中、小学校包括中外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聘用的外国文教专家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事宜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分局)办理;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雇佣的外国专家有关个人所得税事宜,凡聘用、雇佣单位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