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二)[失效](2006.3.30)
财会[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
(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
(7)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7)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8)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9)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1)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2)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