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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四)[失效](2006.3.30)

财会[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

  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

  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单位负责人和广大会计人员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自查,保证自查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印发自查表格,督促、指导各单位对照检查;同时,按单位类型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自查情况统计、汇总,根据自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自查工作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三)抓好重点检查。

  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

  各地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是注重检查工作实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走过场等形式主义。

  杜绝检查工作中的各种不廉洁行为。

  四是对依法处理的典型案例,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规者,教育广大群众。

  (四)及时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阶段的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1.自查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应于5月20日之前报送我部。

  2.重点检查阶段的有关情况,应于8月31日之前报送我部。

  报送重点检查阶段工作情况时,还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将书面工作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于11月底之前报送我部。

  (五)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六)积极探索,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是《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此次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努力探索财政部门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秩序不断规范和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郜进兴、陈体勇

  电话:(010)68552522、68552524、68552890、6855289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可通过财政内部邮件系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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