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 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 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 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规定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 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