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通知 (一)
财政部[2002]
颁布时间:2002-0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经贸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备有关金融企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落实朱总理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关于“所有的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都必须到国家会计学院来培训”的指示精神,全面提高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实行岗位培训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与培训对象
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的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以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和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省级分支机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其后备人员。
通过培训,培养一大批能够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懂得市场经济运行规津,适应国内外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并通晓国际惯例的,高素质的国有企业高级财务管理人才。
二、培训时间、地点与人数
从2002年起,拟分期分批将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及其后备人员轮训一遍。
每期脱产培训时间拟定1个月,每年计划培训4000人次,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培训2000人次(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建成后承担相应培训任务,下同),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从2002年1季度起,北京、上海两院同时开班。
三、培训内容
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和现代金融保险知识等。
两所国家会计学院须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方案”(见附件1)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并按培训内容要求,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授课,为学员提供高水平的课程。
四、课程开发
根据上述培训内容,委托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着手研究开发“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系列课程及教材”,国家会计学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课程开发专项费用”,专门用于该系列课程研发。
财政部已经开发或正着手开发的培训教材,不再重复开发。
凡涉及当前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教材,学院应主动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或共同开发。